2019下半年勞動關系協調師案例:非員工幫忙致傷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嗎


【案情簡介】
田某,女,漢族,系安徽省某超市有限公司促銷員,2018年4月24日進入該公司。同年7月28日,田某在促銷產品時不慎被摔落的物品砸傷。因事發突然,當時田某并未覺得傷情嚴重,依然繼續工作,未去醫院進行治療。事隔兩天后,田某感覺身體不適,才去醫院進行就診,經診斷為左鎖骨骨折、臉部外傷,繼而產生一系列的住院治療費用共8500元。田某這才電話聯系公司主管,讓單位申報工傷并支付其相應的住院治療費用。超市主管經向單位領導匯報后,回復田某并非公司員工,只是臨時幫忙,故不應找公司索賠相應的住院治療費用;之后,對田某置之不理。田某一怒之下,將該超市有限公司作為被申請人訴至合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確認申請人田某與被申請人安徽省某超市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支付相應的醫療費8500元。
申請人為主張勞動關系的存在,提供以下證據:(一)工作牌;(二)證人證言;(三)工作記錄。
【案件解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十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該超市有限公司既未與田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建立職工名冊,故而產生了田某非該公司員工的說法。依據勞社部發【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者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本案中,根據田某的入職陳述和其提供的“工作牌”、證人證言、工作記錄及報酬支付過程,本委確認田某與該超市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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