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下半年勞動關系協調師案例:勞動者工亡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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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李某,男,漢,系安徽省某建筑公司建筑工地工人。2018年3月18日,李某在粉刷外墻時不慎從高空摔落受傷,致顱腦出血,隨即送往醫院搶救,于第二天不治身亡。后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亡)。2018年3月18日后被申請人停發李某工資。李某父母雙亡,膝下有一位25歲剛工作不久的女兒,李某之妻和其女兒作為申請人訴至當地仲裁部門,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相應的工傷(工亡)待遇。
【案件解析】
法律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具體標準如下:(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對于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本案中,該建筑公司未提供為李某已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相關證據,故該公司應當依法支付李某的工傷(亡)保險待遇。李某之女已年滿18周歲,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發放范圍。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該建筑公司應支付李某之妻和其女一次性喪葬補助金為2017年度合肥市6個月的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2017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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