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下半年勞動關系協調師案例:第三次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要支付雙倍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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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吳某于2009年3月進入某公司上班,吳某與某公司自2009年6月12日開始連續簽訂了二次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2016年6月12日,第三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2016年6月13日,勞動合同到期后,吳某主動離開某公司。2016年10月20日,吳某稱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勞動合同,第三次應當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以某公司第三次未與其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為由,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某公司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其支付雙倍工資差額55000元。
【案件解析】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案中,吳某據此主張未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吳某在第三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上的簽字,表明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除非吳某能夠舉證證明某公司在與其續簽第三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有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其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法定無效情形,否則應當認定雙方訂立的第三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系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該份勞動合同不僅已經成立生效,且已履行。故吳某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仲裁委依法駁回吳某的仲裁請求。
在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勞動者有權利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并不表明雙方已經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絕對無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此可見,訂立何種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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