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下半年勞動關系協調師案例:工傷職工在工傷治療恢復期間工資如何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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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沈某原系合肥某公司員工,2014年2月7日,沈某在工作過程中摔倒致左橈骨骨折。后經當地區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為工傷,并鑒定為勞動功能障礙十級。2014年2月至7月,沈某在工傷停工治療期間,公司按月工資1360元標準發放,該費用未包括沈某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前述費用合計為1780元/月。沈某提供的工資卡折明細顯示其受傷前月平均工資為2389.96元/月。2015年2月,因與公司就上述期間工資待遇產生爭議。該公司認為,作為生產加工型企業,員工受傷后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標準應以基本工資計發,其他費用不作為計發的標準。
【案件解析】
工傷職工在工傷治療恢復期間工資如何計發,實踐中認識不一。首先應厘清工資總額應包括哪些內容。《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加班加點工資即按法律規定應支付的節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資及延長時工資報酬。其次,《工傷保險條例》對于職工停工留薪期間工資待遇明確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發放”。另外,此條例對工資作了具體的闡釋,即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故本案裁決申請人停工留薪期工資標準應按照其受傷前原工資福利待遇享受,該工資包括申請人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之外的加班工資。由此可見,企業處理好職工切身利益,尤其是工傷職工的相關工資待遇,對于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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