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下半年勞動關系協調師案例:公司給1-4級工傷員工繳納醫保


【案情簡介】
2016年4月,陳某入職市某建設公司,從事裝卸工,主要職責是在建設項目工地負責房屋建材的裝卸。入職后,建設公司與陳某簽定了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了工傷保險。2017年5月,陳某在建設公司某項目工地工作時不慎從貨車上摔下,導致嚴重受傷,經醫院搶救并多次轉院治療,傷情得到控制。后經區人事勞動局認定,陳某此次事故傷害為工傷。2018年2月,經合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陳某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三級、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為大部分護理依賴。2018年3月,陳某向合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該建設公司為其補繳2016年4月后的社會保險,并繳納至其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之日。
【案件解析】
根據《勞動法》規定,為勞動者辦理并繳納社會保險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依法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豆kU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按照《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條例》規定發給傷殘津貼。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扣除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根據上述規定,本案中,該建設公司應繼續保留與陳某之間的勞動關系,并依法為其補繳2016年4月至2018年2月期間的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自2018年3月起,該建設公司應以陳某傷殘津貼為基數,按月為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日,所需個人繳費比例部分費用,由陳某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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