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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級勞動關系協調師考前習題(2)

更新時間:2020-04-29 13:51:56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50收藏15
摘要 有些省份的2020年一級勞動關系協調師考試安排在5月,馬上就要考試了,為了考生更好的復習備考,小編特此整理了2020年一級勞動關系協調師考前習題(2),更多一級勞動關系協調師考試資料信息請關注環球網校勞動關系協調師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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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勞動關系協調師考前習題之綜合題(共3題,共45分)

1、謝某2007 年6 月2 日入職某公司,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擔任部門經理,公司規定員工每年有15 天休假,如果未能休假,則按其未休假天數給予工資補償,2013年6月2日謝某離職,向公司提出6年來沒有休過一天假,要求補90天的工資。公司提出,2008年1月1日出臺《員工休假制度》,公司按《員工休假制度》不再給予休假補償,因而不同意謝某的要求,但謝某說從沒有聽說過公司有《員工休假制度》,堅持要求給予補償。

(1) 如何使《員工休假制度》有效?

(2) 如果公司證明《員工休假制度》合法,請問勞動仲裁機構是否支持謝某的請求?

參考答案:

(1)1)根據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本案提供的證據,本案中該公司《員工休假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因此是無效的。

2)該公司《員工休假制度》屬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根據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必須從兩個方面符合法律規定:規章制度的內容要合法,即規章制度的內容不能與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規章制度制定的程序要合法,即: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決定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規章制度或決定要公示或告知勞動者。以上兩個方面,只要有一個方面不合法,都會導致規章制度無效。

3)對員工的休息休假,我國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A)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B)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C)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4)從本案提供的證據可以看出:該公司《員工休假制度》規定“不再給予應休但未休假的職工的休假補償”,這從內容上違反了我國員工休息休假的法律法規,導致了該規章制度內容不合法;謝某說從沒有聽說過公司有《員工休假制度》,這說明該公司《員工休假制度》未履行公示或告知勞動者的程序,這違反了我國關于規章制度制定修改程序的法律法規,導致了該規章制度程序上不合法。因此,該公司《員工休假制度》無效。

5)要想使《員工休假制度》有效,該公司要做到以下兩點:修改《員工休假制度》的內容,如“對于應休但未休假的職工”,應該改為“按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職工日工資收入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修改后的《員工休假制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后應在公司內部公示或告知勞動者。

6)該公司《員工休假制度》還存在進一步的改進空間:要檢查該制度的其他內容,以確保內容上不再出現其他的違法內容,如根據員工工作年限合理確定年休假天數、對于法定節假日休假規定、對于加班加點及加班費的規定、對于婚假產假節育假的規定、對于病假事假的規定、對于探親假的規定等;增加提醒、鼓勵員工及時、合理安排假期的規定,既要避免員工沒時間休假的情況,又要避免員工集中休假影響生產的情況。

7)其實,本案中該公司原來規定“員工每年有15 天休假,如果未能休假,則按其未休假天數給予工資補償”也是不合理不合法的,這是因為:根據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年休假天數要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具體計算,統一規定員工“每年休假15天”也不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會導致企業成本增加;如果應休未休假,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不能簡單的“按其未休假天數給予工資補償”。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8 年1 月1 日施行,該公司能夠及時根據國家的規定修訂規章制度,是值得贊賞的,但錯誤的是修訂后的《員工休假制度》內容上違法、修訂程序也違法,導致修訂后的《員工休假制度》無效。

8)本案給我們的啟發是:企業管理一定要重視勞動規章制度建設,并及時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修訂完善,以制度管理企業;在制定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的過程中,不僅要密切注意制度內容要合法,還要密切注意制度制定和修訂的程序也要合法;勞動者在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敢于、善于利用協商、調解、仲裁、訟訴等法律途徑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1)如果該公司能證明《員工休假制度》合法,勞動仲裁機構應部分支持謝某的請求,要求該公司補償謝某83.75 天工資作為補償。理由如下:

2)本案中提出“如果公司證明《員工休假制度》合法”,這說明,該公司《員工休假制度》中既不存在違法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內容,《員工休假制度》的修訂程序也完全符合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

3)對員工的休息休假,我國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A)累計工作已滿1 年不滿10 年的,年休假5天,B)累計工作已滿10 年不滿20 年的,年休假10 天,C)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4)根據本案提供的證據,謝某的休假請求應該分兩個階段分別考慮:第一階段是從2007 年6 月2 日謝某入職到2007 年12月30日公司《員工休假制度》修訂前,共7個月,這段時間《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尚未施行,謝某應休假天數和補償計算方法應按公司原休假規定“員工每年有15 天休假,如果未能休假,則按其未休假天數給予工資補償”執行,謝某應休假=15/12*7=8.75 天,由于謝某未能休假,應補償8.75 天工資;第二階段是從2008年1月1日《員工休假制度》實行到2013年6月2日謝某離職,共5年5個月時間,但謝某到2008年6月1日才工作年限才滿1年,故從2008年1月1日-2008年6月1日期間謝某不享受帶薪年休假,從2008 年6 月2 日-2013 年6 月1日謝某工作年限滿1年但不滿10年,故每年享受5天帶薪年休假,5年共應享受5*5=25天帶薪年休假,但由于謝某應休未休,按規定應按照日工資收入300%支付補償,故應補償25*300%=75天工資補償。

5)故綜上所屬,如果該公司能證明《員工休假制度》合法,勞動仲裁機構應部分支持謝某的請求,補償標準為兩個階段的補償相加=8.75+75=83.75 天工資,即:要求該公司補償謝某83.75 天工資作為補償。

6)本案給我們的啟發是:休息休假是我國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企業要依法切實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的權利;企業主動、積極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可以有效提高勞動者對企業的認同感和凝聚力,提高勞動積極性和勞動效率;企業可以要求勞動者根據工作計劃合理安排好年休假計劃,及時提醒勞動者休假,這一方面可以避免因為勞動者應休未休、導致企業需要支付300%工資標準作為補償、提高企業的人工成本支出的情況,另一方面有可以避免員工集中休假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情況;鼓勵員工及時休假要求企業管理者要率先作出表率,只有領導按規定休假了,員工才會放心大膽地按規定休假;安排員工依法年休假,還要求企業合理安排好生產經營工作,核心崗位設置AB 角制度,核心崗位員工休假有人可以及時頂替其工作,不至于影響企業生產經營;勞動者要知法懂法,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敢于并善于利用協商、調解、仲裁、訟訴等法律途徑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避免采取其它不恰當的過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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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維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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