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上半年勞動關系協調師案例分析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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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杜某系皖A*****車輛駕駛員,該車輛實際車主為張某,杜某將車輛掛靠在A公司經營,A公司為該車輛的登記車主。2018年3月,杜某駕駛皖A*****車輛在肥東縣某工地工作時發生事故,致使骨折并住院治療。2019年4月,杜某經肥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勞動能力功能障礙被合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九級傷殘。A公司未為杜某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后杜某申請仲裁,請求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并由A公司承擔補繳社會保險、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及工傷保險責任等。A公司認為,杜某并非受雇于A公司,其工資報酬也不是A公司發放,兩者之間不存在身份上的隸屬關系,A公司沒有對杜某加以管理、控制和支配,雙方之間未建立勞動關系。
【案件解析】 關于杜某與A公司之間是否形成了勞動關系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是否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答復》【(2013)民一他字第16號】,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根據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本案杜某掛靠A公司并將車輛登記在A公司名下,以A公司名義對外經營,依法應當認定雙方未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杜某請求的補繳社會保險、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不能得到支持。
關于A公司是否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本案掛靠的事實清楚,應當由A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案例小結】對于掛靠經營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工傷后的法律責任誰承擔?相關法律法規已經做了全面的規定。在此,筆者提醒被掛靠單位應謹慎接受掛靠車輛,充分認清掛靠中的風險;同時也提醒掛靠車輛的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后,要按照規定及時申請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保存好醫療費用等支出憑證,以便有充分的證據支撐相關訴求,切實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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