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下半年勞動關系協調師案例:不續簽勞動合同,單位給補償嗎


【案情簡介】
2016年6月25日,胡某與W培訓機構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胡某在W培訓機構從事英語教學工作,月工資6500元。2018年6月20日W培訓機構通知胡某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后因W培訓機構不愿支付經濟補償金,胡某于2018年8月提起勞動仲裁,要求W培訓機構支付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3000元。
【案件解析】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本案中,W培訓機構明確表示不再與胡某續簽勞動合同,故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鑒于胡某已在W培訓機構工作2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W培訓機構應當向胡某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3000元。
【案件小結】
現實用工中,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原因很多,勞動者能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應當區分不同情形。
情形一:如果用人單位續簽新勞動合同約定的有關工資、福利以及工作條件等內容均不低于原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拒絕續簽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情形二:如果用人單位降低之前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比如將月薪從6500元調整為6000元,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情形三: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用人單位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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