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下半年勞動關系協調師案例:公司未購買工傷保險是否承擔工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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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7年7月,李某在某電器公司工作過程中,由于操作不慎被機器割傷,后住院治療。李某此次受傷經人社局認定為工傷,并鑒定為勞動功能障礙九級。該電器公司未給李某購買工傷保險,也未向李某支付過任何費用,并于2017年11月向李某出具了解除勞動關系證明。該電器公司認為李某系自己操作錯誤受傷,公司只需承擔醫療費,不再承擔其他工傷待遇。李某遂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按標準支付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工傷待遇。
【案件解析】
工傷認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以勞動者是否存在過錯為認定前提。工傷事故治療和傷殘發生的賠償,是對職工因職業傷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勞動能力損失的補償,與職工操作過失無關,不能因職工操作的過失而受到影響。本案中,某電器公司認為李某自己操作錯誤受傷,公司不承擔責任,理由不成立。
為了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據此規定,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應承擔工傷事故的全部責任。故本案中,某電器公司除應支付醫療費外,還應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向李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相關工傷待遇。因此,單位在用工時應及時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這樣既可以保障勞動者受工傷時的合法權益,也可以降低單位的用工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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