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下半年勞動關系協調師案例:勞動者有權拒簽用人單位提供的空白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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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6年5月5日,王某入職某公司,從事服務員工作,2017年3月6日,某公司讓王某簽訂一份空白的勞動合同,王某沒有同意。2017年3月9日,某公司解除了與王某的勞動關系。王某認為某公司沒有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要求其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某公司沒有同意。王某遂申請仲裁要求確認某公司沒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案件解析】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合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一份空白的勞動合同顯然不具備法律規定的上述必備款項,且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故王某有權拒絕在某公司出具的空白勞動合同上簽字。本案中,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故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請求,要求某公司支付王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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