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同步練習題:公司法律制度


一、單項選擇題
1、甲與乙為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甲為董事長。2015年4月,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車禍,甲與乙同時遇難。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
A.在公司章程未特別規定時,甲、乙的繼承人均可主張股東資格繼承
B.在公司章程未特別規定時,甲的繼承人可以主張繼承股東資格與董事長職位
C.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甲、乙的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條件
D.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甲、乙的繼承人不得繼承股東資格
【答案】B
【解析】(1)在公司章程沒有另外規定的情況下,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股東資格;(2)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在本題中,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股東資格繼承條件,也可以禁止股東資格的繼承,如果章程沒有規定,甲、乙的繼承人均可主張繼承股東資格;但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董事長職務并不采取“世襲制”。
2、下列有關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的表述中,不符合規定的是( )。
A.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
B.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C.國有獨資公司所有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
D.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答案】C
【解析】選項C: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根據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的規定,金融企業有關經濟行為的資產評估報告,自評估基準日起( )有效。
A.1個月內
B.6個月內
C.1年內
D.3年內
【答案】C
【解析】不論是金融企業,還是非金融企業,資產評估結果的有效期均為評估基準日起1年。
4、某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劉某,因違規操作造成公司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被免職。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劉某自免職之日起3年內不得擔任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B.劉某自免職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C.劉某自免職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D.劉某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答案】D
【解析】本題的解答關鍵在于抓住題眼“特別重大損失”;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規定,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5、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李某因車禍遇難,生前遺囑指定15歲的兒子李明為其全部財產繼承人。根據規定,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李明有權直接繼承其父在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資格
B.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李明可以取得有限合伙人資格
C.由于李明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合伙企業只能辦理退伙結算,將李某的財產份額退還給李明
D.應當待李明成年后由其本人作出其是否愿意成為合伙人的意思表示
【答案】B
【解析】(1)選項A: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選項BCD: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不必等到有行為能力時再進行處理)。
6、某普通合伙企業委托合伙人楊某一人執行合伙事務,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有關楊某執行合伙事務的權利義務,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只能由楊某對外代表該合伙企業
B.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楊某可以自行決定改變該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C.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楊某可以自行處分該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D.楊某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自營與該合伙企業競爭的業務
【答案】A
【解析】(1)選項A: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此時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對外不代表合伙企業。(2)選項BC: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改變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楊某不得自行決定或處分。(3)選項D: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二、多項選擇題
1、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匯票提示承兌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B.匯票上沒有記載付款日期的,無需提示承兌匯票
C.付款人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不作出承兌與否表示的,視為承兌
D.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答案】A,B,D
【解析】(1)選項B: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無需提示承兌;(2)選項C: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不作承兌與否表示的,應視為“拒絕承兌”。
2、甲公司向乙公司融資租賃生產設備一臺,租賃期間,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產案件,管理人接管財產后將該生產設備按市場價轉讓給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完成交付,現乙公司提出異議。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如果丙公司尚未支付購買價款,乙公司有權要求丙公司返還該生產設備,丙公司的損失可以在甲公司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B.如果丙公司尚未支付購買價款,乙公司有權要求管理人向其轉讓對丙公司的價款支付請求權
C.如果丙公司已經支付價款,但該價款以特戶的形式保存,則乙公司有權向管理人要求取回該筆價款
D.如果丙公司已經支付價款,且該價款已經混同于債務人的其他財產,則乙公司有權就其損失申報債權,并在破產清算程序中優先清償
【答案】B,C
【解析】(1)選項A:丙公司為善意第三人,支付相當對價,且財產已經交付,可以善意取得該生產設備的所有權,乙公司無權要求其返還;(2)選項D:如果丙公司支付的價款已經混同于債務人的其他財產,則乙公司的損失應列為共益債務,無須申報,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3、有關法律關系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下列表述正確的有( )。
A.5周歲的“小神童”王某,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B.17周歲的高中生李某,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但仍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C.甲公司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自第一個獲利年度起,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D.乙公司自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喪失民事權利能力,但仍具備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
【答案】A,B
【解析】選項CD: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在法人成立時同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同時消滅。
4、王某向李某借款20萬元,以自己所有的一塊奇石設定質押,雙方于2月15日簽訂了質押合同,3月1日王某方將該石轉移給李某占有,交付奇石時,王某未將奇石配套的翡翠基座一并交付。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質押合同自2月15日生效
B.質押合同自3月1日生效
C.質權的效力僅及于該奇石,不及于其翡翠基座
D.質權的效力不僅及于該奇石,也及于其翡翠基座
【答案】A,C
【解析】(1)選項AB:質物占有的移轉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2)選項CD:動產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的從物,但是從物未隨同質物移交質權人占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于從物。
5、根據涉外經濟法律制度的規定,有關外債管理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短期外債可用于流動資金和固定資產投資
B.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的外債資金可以結匯使用
C.除另有規定外,境內金融機構和中資企業借用的外債資金不得結匯使用
D.外債借款合同發生變更時,債務人應按照規定到外匯局辦理外債簽約變更登記
【答案】B,C,D
【解析】選項A:短期外債原則上只能用于流動資金,不得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等中長期用途。
6、2013年4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產申請。甲公司的下列行為中,可撤銷的有( )。
A.2012年9月3日,甲公司將一臺機器設備無償轉讓給乙公司
B.2012年9月15日,甲公司個別清償了其欠付丙公司的100萬元債務
C.2013年5月1日,甲公司個別清償了其欠付董事王某個人的20萬元債務
D.2013年3月1日,甲公司書面聲明放棄了其對丁公司的50萬元債權
【答案】A,D
【解析】(1)選項B: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有破產原因,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本案個別清償的時間并未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2)選項C: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的個別清償行為無效,而非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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