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下半年勞動關系協調師案例:員工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違法嗎


【案情簡介】
陳某于2017年1月1日入職A公司擔任保安室保安工作,雙方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合同約定A公司支付給陳某的月工資為1520元。2017年11月1日陳某聽工友說最低工資是到手的實得工資,而現其扣除了社會保險、公積金之后,實得工資僅為1200元左右。于是找公司理論,A公司回復:一是支付1520元符合合肥市最低工資規定;二是雙方簽訂合同時對此約定均無異議,現陳某屬無理取鬧,因此不予理會。后陳某不服,以A公司未依法支付其最低工資為由,向所在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A公司支付其最低工資部分的差額。
【案件解析】
依據2017年2月1日實施的《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第十條規定,“在確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是否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時,下列項目不計入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四)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伙食、交通、通訊、培訓、住房補貼;(五)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一次性獎勵;(六)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依據上述最低工資規定,陳某自行承擔的社保和住房公積金不應包括在應發工資之中。陳某月工資在扣除其個人繳費部分的社保和住房公積金320元后,實得工資僅為1200元,低于合肥市最低工資標準1520元,屬于違法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陳某的仲裁請求,事實清楚、于法有據,仲裁委員會依法支持了陳某要求的補足最低工資差額的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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