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下半年勞動關系協調師案例:企業因虧損取消崗位合法嗎


【案情簡介】
王某于2007年2月入職某電子公司,從事市場營銷工作,月平均工資為6500元。電子公司分別于2007年2月1日、2008年1月31日、2010年1月31日與王某簽訂了三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于2015年1月31日續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7年5月13日,公司向王某發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載明“公司因連續虧損導致經營狀況不佳,現公司調整經營策略,對公司內部組織人員進行調整,調整后你所在的崗位被取消,經與你多次協商調崗事項,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公司決定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2017年6月,王某向所在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36500元。后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電子公司支付了王某經濟補償金60000元。
【案件解析】
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認為,公司經營狀況不佳,連續虧損,系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難以預測和避免的客觀經濟情況,并非企業主觀所欲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四)項,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本案中,電子公司并未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即“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關系,故仲裁委對王某主張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予支持,公司應支付王某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
【延伸思考】
一、“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發生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無法預見的變化,致使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條款無法履行,或者若繼續履行將出現成本過高等顯失公平的狀況,致使勞動合同目的難以實現。
二、下列情況一般屬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1)地震、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形成的不可抗力;(2)、受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導致用人單位遷移、資產轉移或者停產、轉產、轉(改)制等重大變化的;(3)、特許經營性質的用人單位經營范圍發生變化的。
三、用人單位連年虧損,經營狀況不佳,應系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一般應通過重整、轉產、改變經營方式,優化內部結構裁減人員等方式扭虧為盈;其不屬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在這種情況下,建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解除勞動合同,不能據此引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解除勞動合同,以免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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