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招標師合同管理考點:擔保合同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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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的概念
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以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協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確保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
擔保合同的種類
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其中留置屬于法定擔保,無須簽訂合同,故擔保合同種類包括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定金合同四種。
1)保證合同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協議。
根據保證方式的不同,保證合同可以分為一般保證合同和連帶責任保證合同。
一般保證合同是指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合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可以對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合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除具備擔保合同的一般特點外,還具有以下特點:
①保證合同是無償合同。在保證合同中債權人享有擔保債權卻無需向保證人支付對價,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卻不能從債權人處獲得報酬,因此保證合同是無償合同。
②保證合同是諾成合同。
2)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其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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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通常具有以下特點:
①抵押物的法定性。
可以抵押的財產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禁止抵押的財產包括: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②抵押權生效的法定性。
抵押權生效的情形分為以下兩種:
一是抵押權自登記時生效: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二是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生效: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以及交通運輸工具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③抵押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
《擔保法》第38條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物權法》第185條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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