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師考試《法律法規》考點:競爭法


競爭法
(1)概述
招標投標是市場經濟中大量使用的競爭性交易方式,因此容易產生不正當的競爭行為。競爭法主要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對招標采購中的行為均有禁止性規定。
1)競爭的概念。競爭,是指個人或團體,為要達到某種目標,努力爭取其所需求的對象而言。招標采購中的競爭主要發生在投標人之間。競爭的對象是中標人的資格。
2)競爭法的概念。競爭法是指為維護正常的競爭秩序而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進行規制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調整對象是以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過程中發生的市場監管關系。
3)競爭法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四點:
①適用對象的多樣性。
②調整方法的復雜性。
③法律內容的交叉性。
④法律責任的綜合性。
(2)招標采購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①投標人相互之間串通投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②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1993年9月2日通過、自19 93年12月1日起履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做出了規定,主要包括:商標混淆、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秘密、虛假宣傳、詆毀商譽和不正當有獎銷售等。
(3)招標采購中的壟斷行為
一是招標信息發布時,設置各種障礙和門檻,將投標人資格限定為主管部門的意向供應商。這樣就剝奪了外地供應商或本地的非主管部門意向供應商參與投標的機會。
二是主管部門通過控制評標委員會選定其意向供應商。
三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作為招標人與其意向供應商(投標人)互相串通。
四是強制本地供應商聯合抵制外地供應商或強制本地一部分供應商聯合抵制其他本地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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