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延考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真題與答案解析-考生回憶版簡答題


簡答題
1.本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9月 財務部門收到的部分單據如下表所示:
報銷明細表
要求:
(1)請分別計算各報銷事項中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2)寫出相應會計分錄
[參考答案]
(1)①司機張某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普通發票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8元
②銷售員李某取得三峽過閘通行費發票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3150+ (1+5%) X 5%=150 (元)
③副總方某報銷的境內飛機行程單可以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 (1605+30) X2+ (1+9%) X9%=270 (元)
[提示]民航發展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不計入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稅。因此,民航發展基金不應納入進項抵扣的范圍。
④業務管理部趙某等5人報銷的高鐵票可以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520X2X4+ (1+9%) X9%=343.49 (萬元)
[提示]“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公司聘請的培訓機構講師的高鐵票不符合抵扣條件,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2.①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一一差旅費6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8
貸:銀行存款618
②會計分錄: .
借:銷售費用3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50
貸:銀行存款3150
③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一一差旅費3100
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70
貸:銀行存款3370
④會計分錄: .
借:管理費用一-差旅費4856.51
應交稅費- --應交增 值稅(進項稅額) 343. 49
貸:銀行存款5200
2.公司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按季度申報繳納。2021年7月~9月銷售業務取得款項及相關支出情況為:
(1)銷售貨物收款為20萬元;
(2)銷售建筑服務收款為30萬元,同時向其他建筑企業支付分包款18萬元;
(3)將公司門面房出售收款330萬元,該門面房購置原價180萬元,已累計計提折舊60萬元。
假定該公司2021年7月~9月所有銷售業務均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請依次簡要回答下列問題:
(1)現行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標準是多少?
(2)簡述判定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銷售額口徑是多少?并據此判定該第三季度是否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
(3)計算銷售門面房應繳納的增值稅。
[參考答案]
(1)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銷售額口徑: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季度銷售額超過4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季度4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該項免征增值稅額政策。
該企業銷售貨物不含稅銷售額=20+ (1+3%) =19. 42 (萬元)
銷售建筑服務差額后的銷售額= (30-18) 六(1+3%) =11. 65 (萬元)
銷售門面房差額后的銷售額= (330-180) + (1+5%) =142. 86 (萬元)
該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7月~9月)差額后合計銷售額=19. 42+11.65+ 142. 86=173. 93 (萬元),超過45萬元,但
是扣除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差額后的銷售額是31.07萬元(19. 42+11.65),未超過45萬元,該企業銷售貨物、服務符合免征增值稅的條件,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同時,銷售不動產業務應依法納稅。
(3)銷售門面房應繳納的增值稅= (330-180) + 1. 05X5%=7.14 (萬元)
3.納稅人有哪些情形時,稅務機關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核定征收方法分為哪兩種?
[參考答案]
(1)居民企業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 -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③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④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⑤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⑥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2)企業所得稅的核定征收方法分為:核定應稅所得率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兩種方法。
4.A. B、C企業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021年5月 發生以下事項:
(1) B企業從A企業采購30000元的貨物-批,從A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貨物價款50000元,稅額6500元;
(2) A與C未發生經濟業務,A企業向C企業開具- -份增 值稅專用發票,注明貨物價款5000元,稅額650元。
請依次簡要回答下列問題:
(1) A企業向B、C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分別屬于什么行為?
(2) A企業開具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如何計算增值稅?
(3) A企業開具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將會受到怎樣的行政處罰?
(4)若B、C企業收到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申報抵扣,增值稅應如何處理,將會受到怎樣的行政處罰?
[參考答案]
(1) A企業向B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與實際經營業務不相符,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A企業與C企業沒有發生直接購銷關系,而向其開具發票,屬于非法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2)對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律按票面所列貨物的適用稅率全額征補稅款。
A企業開具的.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繳納的增值稅=6500+650=7150 (元)。
(3)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虛開發票處罰。因此A企業會被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4)納稅人取得代開、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抵扣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因此,B、C企業應將已
經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轉出處理,同時補繳少繳納的增值稅。
B、C企業將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按偷稅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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