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十三章練習題:稅務行政法制


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考生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環球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會計師《稅法》章節練習題,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一、 單項選擇題
1、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這屬于( )。
A、屬地管轄
B、級別管轄
C、地域管轄
D、裁定管轄
2、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提起訴訟,必須先經過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的一定時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下列各項中,符合上述時限規定的是( )。
A、15日
B、30日
C、60日
D、90日
3、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 )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接到訴狀,經過審查,應當在( )日內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
A、15;15
B、7;15
C、15;7
D、30;7
4、下列稅務行政復議受理案件中,必須經復議程序的是( )。
A、因稅務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引起爭議的案件
B、因不予代開發票引起爭議的案件
C、因停止出口退稅權引起爭議的案件
D、因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引起爭議的案件
5、稅務所可以實施罰款額在( )元以下的稅務行政處罰。
A、200
B、2000
C、500
D、1000
6、對稅務行政復議相關規定表述不正確的是( )。
A、因征稅問題引起的爭議,稅務行政復議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未經復議不能向法院起訴,經復議仍不服的,才能起訴
B、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僅限于稅務機關做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C、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生合并、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D、申請人、第三人、被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二、多項選擇題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可以達成和解,行政復議機關也可以調解,下列選項中可以和解與調解的有( )。
A、行使自由量裁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B、行政賠償
C、行政獎勵
D、確定應稅所得率
2、下列屬于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案件范圍的有( )。
A、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罰款的案件
B、對公民作出1000元以上罰款的案件
C、對法人作出10000元以上罰款的案件
D、對法人作出5000元以上罰款的案件
3、下列各項中,屬于我國現行稅務行政處罰種類的有( )。
A、罰款
B、沒收非法所得
C、注銷一般納稅人資格
D、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4、下列各項中,符合稅務行政復議相關規定的有( )。
A、對國務院的行政復議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B、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C、對稅務機關做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D、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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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部分
一、單項選擇題
1、C
2、A
【答案解析】根據《征管法》第八十八條及其他相關規定,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提起訴訟,必須先經過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C
【答案解析】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接到訴狀,經過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4、D
【答案解析】對稅務機關做出的征稅行為不服,以及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引起爭議,必須先經稅務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才能提起稅務行政訴訟;選項A、B、C中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選擇行政復議或訴訟程序。
5、B
【答案解析】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是縣以上稅務機關。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不具處罰主體資格,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稅務行政處罰。但是稅務所可以實施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稅務行政處罰。這是《征管法》對稅務所的特別授權。
6、D
【答案解析】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二、多項選擇題
1、ABCD
【答案解析】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可以達成和解,行政復議機關也可以調解:
1.行使自由量裁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核定稅額、確定應稅所得率等
2.行政賠償
3.行政獎勵
4.存在其他合理性問題的具體行政行為
2、AC
【答案解析】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范圍是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罰款的案件。
3、ABD
【答案解析】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四種: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不包括C。
4、BC
【答案解析】選項A,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對國務院的行政復議裁決不服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選項D,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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