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例題:第一章第四節


【例題】1988年2月8日夜,趙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從背后擊傷。經過長時間的訪查,趙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確鑿證據證明將其打傷的是錢某。趙某要求錢某賠償的訴訟時效屆滿日應為( )。
A、1990年2月8日
B、2008年2月8日
C、2008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最長訴訟時效的規定。根據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本題中,權利侵害之日為1988年2月8日,實體權利保護期限截至2008年2月8日。
【例題】2001年5月5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
B、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25日
C、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
D、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
答案:A
解析:(1)拒付租金的,適用于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2001年5月5日-2002年5月5日);(2)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2001年11月5日-2002年5月5日)發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出差遇險),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已消失,則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因此,乙2001年8月出差遇險耽誤的20天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
【例題1】關于訴訟時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訴訟時效僅適用于債權請求權
B、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屬可變期間
C、訴訟時效期間均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D、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所受領的給付行為無效
答案:AB
解析:(1)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A正確;(2)根據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B正確;(3)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C錯誤;(4)根據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D錯誤。
【例題2】下列有關訴訟時效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訴訟時效期間均從權利人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B、權利人提起訴訟是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C、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
D、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發生之后,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
【答案】C
【解析】(1)選項A:普通訴訟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2)選項B:權利人提起訴訟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3)選項D: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發生之后,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時效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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