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同步練習題:最高權力機構之股東(大)會


A.股東大會應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負責主持
B.股東大會應提前 15 日通知全體股東
C.股東大會召開 3 日前,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股份 10% 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董事會收到后 2 日內通知股東
D.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進行表決
【答案】AD
【解析】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所以選項 A 正確;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 20 日之前通知各股東。所以選項 B 錯誤;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 10 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內通知其他股東。所以選項 C 錯誤;股東大會不得對向股東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所以選項 D 正確。
【例題·案例題】乙持有 A 公司股份總額達到 3%。A 公司公告擬于 4 月 1 日召開年度股東大會。2010 年 3 月 24 日,乙向 A 公司董事會書面提出年度股東大會臨時提案,要求罷免甲的董事職務。A 公司董事會當即拒絕將該臨時提案列為年度股東大會審議事項。3 月 25 日,乙聯合持有 A 公司股份總額 8%的股東張某,共同公告擬于 4 月 1 日在同一地點召開 A 公司臨時股東大會。4 月 1 日,A 公司的兩個“股東大會”在同一酒店同時召開。
出席“年度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 A 公司股份總額為 35%;出席“臨時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 A 公司股份總額為 40%。后者通過了對甲的董事罷免案,并選舉乙為 A 公司董事。
問:乙提出的臨時提案是否應被列為 A 公司年度股東大會審議事項?4 月 1 日,乙與股東張某共同召集 A 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程序是否合法?并分別說明理由。
【答案】
①乙的臨時提案不應當列入股東大會審議事項。根據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 10 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兩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題目中乙的提案不是“在股東大會召開 10 日前提出”,所以不應列入股東大會審議事項。
②乙與股東張某共同召集A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程序不合法。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 15 日前通知各股東。乙發出通知的時間距臨時股東大會召開不足 15 日。
最新資訊
- cpa經濟法考試題及答案解析:撤銷權的行使期限2025-09-04
- 注冊會計師稅法模擬題:水資源稅的稅法2025-09-04
- 2025年cpa稅法模擬卷《考前8套題》免費領2025-08-20
- 《考前8套卷》2025年注冊會計師沖刺考試答案已公布2025-08-18
- 2025年cpa考前沖刺模考卷《稅法》-第8套2025-08-17
- 2025年注冊會計師稅法考前沖刺模擬試卷(七).PDF版2025-08-16
- 2025年注會考試公司戰略全真模擬試卷(八),考前沖一把2025-08-15
- 2025年cpa考前黃金模擬卷《戰略》-第七套,可免費下載2025-08-15
- 2025年注會《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黃金模擬卷(六):綜合題2025-08-15
- 考前沖刺:2025年注冊會計師戰略模擬試卷(五).pdf版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