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輔導:處方制度執行要點
更新時間:2013-04-19 13: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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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執業藥師考試復習資料
1.處方權限及相關問題
由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并經注冊后方具有處方資格。
2.處方書寫及相關要求
3.書寫藥品名稱規則
藥品名稱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為準,如無收載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近年來我國大量使用商品名。
4.處方用藥劑量與劑量單位的規則(掌握)
凡藥典收載的品種,藥品使用的劑量應以《臨床用藥須知》劑量為準;未收載的品種應以藥品的法定說明書所示劑量為準,超劑量使用醫師應在劑量旁重簽字,藥師方可按處方調配。
5.處方用法與用量規則
用法與用量一般用中文或外文縮寫表示,如每次××mg(ml),每日×次;或每日×次,每次××mg(ml)等。
6.處方的調配規則
處方調劑與審核、配發藥品的藥學技術人員,必須是藥學專業院校畢業并取得相應的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方可上崗。發藥人員必須由藥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調配處方過程中必須做到“四查十對”,“四查”分別為查處方、查藥品、查配伍禁忌、查用藥合理:“十對”是在查處方的時候要對性別、年齡;查藥品的時候要對藥名、規格、數量以及標簽全不全;查配伍禁忌的時候要對藥品的性狀以及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的時候要對臨床診斷。
處方是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有效期的需要開具處方的醫生注明有效期限,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天。
7.處方限量規則
急診不得超過3日用量,而門診不得超過7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者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但是醫生必須注明理由。
8.處方保管與銷毀規則
已調配處方的保管與銷毀:普通處方保留1年,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戒毒藥品處方保留2年,麻醉藥品處方保留3年。銷毀處方需經院長書面批準方能執行。(麻黃素是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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