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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錯過!24年狂考15分,2025年一建《法規》第十章核心考點來襲

更新時間:2025-08-26 09:43:55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50收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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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建《法規》第十章2024年考試得分15分,是通關的關鍵!本文深入解析該章的11個核心高頻考點,涵蓋了常考題型和常見難點。時間緊張?集中復習這些精華考點,幫助你快速掌握法規基礎,輕松攻克高分項!
不容錯過!24年狂考15分,2025年一建《法規》第十章核心考點來襲

一建《法規》第十章2024年考試得分15分,是通關的關鍵!本文深入解析該章的11個核心高頻考點,涵蓋了常考題型和常見難點。時間緊張?集中復習這些精華考點,幫助你快速掌握法規基礎,輕松攻克高分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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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1、調解

考點2、仲裁

(1)仲裁協議的特征

1)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包括以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形式

2)仲裁協議的主體具有締約能力,仲裁協議只能由有利害關系的雙方當事人或其合格的代理人訂立

3)下列糾紛不能仲裁:①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②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4)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2)仲裁協議的內容

1)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①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仲裁事項;

③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2)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簽訂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3)仲裁地點就是仲裁委員會所在的地點

(3)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

①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②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③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④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考點3、仲裁庭的組成、開庭和裁決

(1)仲裁庭的組成

(2)開庭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3)裁決

1)仲裁和解與調解

①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②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

③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2)仲裁裁決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考點4、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執行和不予執行

考點5、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

(1)特殊地域管轄

1)專屬管轄。下列案件由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侵權行為的管轄: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協議管轄

1)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協議管轄應采用書面形式,僅適用于第一審程序

(3)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4)管轄權異議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2)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或者提出反訴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4)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管轄異議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考點6、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2)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①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②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③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3)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考點7、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保全和應用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①當事人的陳述;

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③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陳述的證言;

④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⑤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

考點8、民事訴訟時效

(1)時效制度的概念

1)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2)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3)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4)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2)訴訟時效期間及其起算

(3)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考點9、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

(1)訴訟中止和終結

1)中止訴訟

①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②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④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⑤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⑥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2)終結訴訟

①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②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③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④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2)第二審程序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

3)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4)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不服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定

(3)民事訴訟的執行

1)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2)執行管轄

①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考點10、行政復議

(1)下列事項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①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②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

③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④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

(2)行政復議的申請、受理和決定

1)行政復議申請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②因不動產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的,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

③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申請

④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轄下列行政復議案件:

A.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B.對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C.對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D.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2)行政復議的受理: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

考點11、行政訴訟

(1)地域管轄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2)行政訴訟的起訴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③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訴訟的審理、判決和執行

1)第一審普通程序

①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2)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3)簡易程序

①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A.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B.案件涉及款額2000元以下的;C.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②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45日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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