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涉及安全生產的12宗罪及釋義:環境污染罪
更新時間:2021-04-12 17: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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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針對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以及關閉生產安全設備設施和數據信息等涉及生產安全等突出問題對刑法作出修改完善。環球網校為大家帶來“《刑法》涉及安全生產的12宗罪及釋義:環境污染罪”。
編輯推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案(2021年最新版)
罪名:環境污染罪
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上內容就是“《刑法》涉及安全生產的12宗罪及釋義:環境污染罪”,環球網校幫助考生了解最新行業動態,積累安全相關知識,為成為一名合格的安全三類人員打下良好的理論基礎。環球網校小編提醒您: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堅持學習,提升自身競爭力!更多精彩內容請關注環球網校,也可點擊下方免費下載領取2021安全三類人員資料大禮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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