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涉及安全生產的12宗罪及釋義:過失損壞易燃
更新時間:2021-04-08 16: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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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針對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以及關閉生產安全設備設施和數據信息等涉及生產安全等突出問題對刑法作出修改完善。環球網校為大家帶來“《刑法》涉及安全生產的12宗罪及釋義:過失損壞易燃”。
編輯推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案(2021年最新版)
罪名:過失損壞易燃
易爆設備罪
【釋義】指過失損壞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處罰犯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燃氣設備:是指生產、儲存、輸送諸如煤氣、液化氣、石油、天燃氣等燃氣的各種機器或設施,包括制造系統的燃器發生裝置,如輸送管道以及貯存設備如儲氣罐等。其他易燃易爆設備,是指除電力、燃氣設備以外的其他用于生產、貯存和輸送易燃易爆物質的設備,如石油輸送管道、液化石油罐。
刑法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上內容就是“《刑法》涉及安全生產的12宗罪及釋義:過失損壞易燃”,環球網校幫助考生了解最新行業動態,積累安全相關知識,為成為一名合格的安全三類人員打下良好的理論基礎。環球網校小編提醒您: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堅持學習,提升自身競爭力!更多精彩內容請關注環球網校,也可點擊下方免費下載領取2021安全三類人員資料大禮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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