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涉及安全生產的12宗罪及釋義:冒險作業罪
更新時間:2021-03-31 17: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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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針對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以及關閉生產安全設備設施和數據信息等涉及生產安全等突出問題對刑法作出修改完善。環球網校為大家帶來“《刑法》涉及安全生產的12宗罪及釋義:冒險作業罪”。
編輯推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案(2021年最新版)
冒險作業罪(新修改)
《刑法》修正案第134條第2款規定,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釋義】企業、工廠、礦山等單位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等在明知確實存在危險或者已經違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國家、企業的財產安全沒有保證,繼續生產會發生嚴重后果的情況下,仍然不顧相關法律規定,以解雇、減薪以及其他威脅,強行命令或者脅迫下屬進行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財產損失。
本次修改增加“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的違法行為,也就是說不用“拒不整改”,有證據證明你“明知”,就可判刑了。
刑法修正案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上內容就是“《刑法》涉及安全生產的12宗罪及釋義:冒險作業罪”,環球網校幫助考生了解最新行業動態,積累安全相關知識,為成為一名合格的安全三類人員打下良好的理論基礎。環球網校小編提醒您: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堅持學習,提升自身競爭力!更多精彩內容請關注環球網校,也可點擊下方免費下載領取2021安全三類人員資料大禮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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