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涉及安全生產的12宗罪及釋義:危險物品肇事罪
更新時間:2021-04-07 15: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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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針對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以及關閉生產安全設備設施和數據信息等涉及生產安全等突出問題對刑法作出修改完善。環球網校為大家帶來“《刑法》涉及安全生產的12宗罪及釋義:危險物品肇事罪”。
編輯推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案(2021年最新版)
罪名:危險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136條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釋義】構成本罪要求能夠引起重大事故的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物品。如果行為人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過程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嚴重的,則不構成本罪。
刑法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上內容就是“《刑法》涉及安全生產的12宗罪及釋義:危險物品肇事罪”,環球網校幫助考生了解最新行業動態,積累安全相關知識,為成為一名合格的安全三類人員打下良好的理論基礎。環球網校小編提醒您: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堅持學習,提升自身競爭力!更多精彩內容請關注環球網校,也可點擊下方免費下載領取2021安全三類人員資料大禮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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