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涉及安全生產的12宗罪及釋義:重大安全事故罪
更新時間:2021-04-07 15: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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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針對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以及關閉生產安全設備設施和數據信息等涉及生產安全等突出問題對刑法作出修改完善。環球網校為大家帶來“《刑法》涉及安全生產的12宗罪及釋義:重大安全事故罪”。
編輯推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案(2021年最新版)
罪名:大型群眾性活動
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條第2款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釋義】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本罪要求在舉辦大型的群體性活動中,違反在公共場所的群體性活動中相關的安全管理規定,沒有履行相關的注意、管理等義務,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刑法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上內容就是“《刑法》涉及安全生產的12宗罪及釋義:重大安全事故罪”,環球網校幫助考生了解最新行業動態,積累安全相關知識,為成為一名合格的安全三類人員打下良好的理論基礎。環球網校小編提醒您: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堅持學習,提升自身競爭力!更多精彩內容請關注環球網校,也可點擊下方免費下載領取2021安全三類人員資料大禮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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