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招標師《法律法規》考點:行政訴訟中證據
行政訴訟中證據
招標投標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做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做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行政訴訟中規定的被告負舉證責任,與一般訴訟中" 誰主張、誰舉證" 的原則不同。原因在于: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行政,負有證明自己行政行為合法的責任,且行政機關的舉證能力比民事主體強。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②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但是,不得為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作出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與本案有關的下列證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由國家機關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對未采納的證據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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