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師合同管理考點:勘察設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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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設計合同的定義和特點
《合同法》第269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4.1.1.1工程勘察設計的主要內容
我國目前的基本建設程序主要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相關審批或核準、工程勘察與設計、工程施工、竣工驗收和交付等階段。
(1)工程勘察的主要內容
建設工程勘察是根據建設工程本身的特點,在查明建設工程場地范圍內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的基礎上,對地形、地質和水文等要素作出分析、評價和建議,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
(2)工程設計的主要內容
建設工程設計是在進行可行性研究并經過初步技術經濟論證后,根據工程建設項目總體需求及地質勘查報告,對工程的外形和內在實體進行籌劃、研究、構思、設計和描繪,形成設計說明書和圖紙等相關文件。
建設工程設計分為房屋建設工程設計和專業建設工程設計。
4.1.1.2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定義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是指發包人與勘察設計人之間為完成特定的勘察設計任務,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合同。勘察設計合同的發包人一般是項目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勘察設計人是持有國家認可的勘察設計證書的勘察和設計單位。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簽訂勘察設計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參照文本的條款,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對文本條款以外的其他事項,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也應采用書面形式。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雙方協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補充協議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4.1.1.3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簽訂和管理的法律基礎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及其管理的法律基礎主要是國家或地方頒發的法律、法規,國家層面的主要法規有《合同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另外,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的法規也制定了當地相關的條例、規定和辦法等。
4.1.1.4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特點
(1)需符合法定質量標準
勘察設計人應按國家技術規范、標準、規程和發包人的勘察設計任務書及其要求進行工程勘察與設計工作。發包人不得提出或指使勘察設計單位不按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設計程序進行勘察設計。
此外工程設計工作具有專屬性,工程設計修改必須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完成,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2)交付成果多樣化
與工程施工合同不同,勘察設計人通過自己的勘察設計行為,需要提交多樣化的交付成果,一般包括結構計算書、圖紙、實物模型、概預算文件、計算機軟件和專利技術等智力性成果。
(3)分階段支付報酬
勘察設計費計算方式可以采用中標價加簽證、預算包干或實際完成工作量結算等。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勘察設計工作往往分階段進行,分階段交付勘察設計成果,勘察設計費也是按階段支付。
(5)知識產權保護
在工程設計合同中,發包人按照合同支付設計人酬金,作為交換,設計人將設計成果交給發包人,因此,發包人一般擁有設計成果的財產權,除了明示條款有相反約定外,設計人一般擁有發包人項目設計成果的著作權,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設計成果的著作權的歸屬。
發包人對勘察設計人交付的勘察設計資料不得擅自修改、復制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于本項目之外。勘察設計人也應保護發包人提供的資料和文件,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復制或向第三人披露。
(6)發包人需履行協助義務
勘察設計人完成相關工作時,往往需要發包人提供工作條件,包括相關資料、文件和必要的生產、生活及交通條件等,發包人需要對所提供資料或文件的正確性和完整性負責。若發包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相關協助義務,造成設計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的,發包人應承擔相應費用。
勘察設計合同文本
(1)國內勘察設計合同文本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范文本(專業建設工程)》由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和專用合同條款三部分組成。
1)合同協議書
合同協議書集中約定了合同當事人基本的合同權利義務。包括: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地點、規劃占地面積、總建筑面積、建筑高度、建筑功能、投資估算),工程設計范圍、階段與服務內容,工程設計周期,合同價格形式與簽約合同價,發包人代表與設計人項目負責人,合同文件構成,雙方承諾,簽訂地點,補充協議,合同生效,合同份數等。
2)通用合同條款
通用合同條款是合同當事人根據《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工程設計的實施及相關事項,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原則性約定。通用合同條款既考慮了現行法律法規對工程建設的有關要求,也考慮了工程設計管理的特殊需要。
3)專用合同條款
專用合同條款是對通用合同條款原則性約定的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條款。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不同建設工程的特點及具體情況,通過雙方的談判、協商對相應的專用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
(2)國際主要勘察設計合同文本
1) FIDIC標準合同
2) AIA標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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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招標師職業資格考試:
1.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者管理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招標專業工作滿4年;
2.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者管理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招標專業工作滿3年;
3.取得含經濟學、工學、法學或者管理學類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招標專業工作滿2年;
4.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者管理學類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招標專業工作滿1年;
5.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者管理學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招標專業工作滿1年;
6.取得其他學科門類上述學歷或者學位的,其從事招標專業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2年。
(二)符合上述報名條件,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和《合同管理合同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合同管理專業知識與合同管理》和《合同管理專業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1.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級經濟師或者高級工程師職稱;
2.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或者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資格證書的。
上述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從事相關工作年限計算截止日期為2015年12月31日。全日制學歷報考人員,未畢業期間經歷不計入相關專業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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