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師合同管理考點: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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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一、概念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全稱叫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也簡稱為監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設單位聘請監理單位代其對工程項目進行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設單位稱委托人、監理單位稱受托人。
二、特征
1.監理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應當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取得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在法律允許范圍內也可以成為合同當事人。作為委托人必須是有國家批準的建設項目,落實投資計劃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作為監理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單位,并且所承擔的工程監理業務應與單位資質相符合。
2.監理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工程項目建設程序。
3、委托監理合同的標的是服務,工程建設實施階段所簽訂的其他合同,如勘查設計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物資采購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產生新的物質或信息成果,而監理合同的標的是服務,即監理工程師憑據自己的知識、經驗、技能受業主委托為其所簽訂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實施監督和管理。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將監理合同劃入委托合同的范疇。《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實施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至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2.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3.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受到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依然有效。
5.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以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6.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7.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監理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8.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面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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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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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招標師職業資格考試:
1.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者管理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招標專業工作滿4年;
2.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者管理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招標專業工作滿3年;
3.取得含經濟學、工學、法學或者管理學類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招標專業工作滿2年;
4.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者管理學類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招標專業工作滿1年;
5.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者管理學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招標專業工作滿1年;
6.取得其他學科門類上述學歷或者學位的,其從事招標專業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2年。
(二)符合上述報名條件,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招標采購項目管理》和《招標采購合同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招標采購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和《招標采購專業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1.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級經濟師或者高級工程師職稱;
2.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或者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資格證書的。
上述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從事相關工作年限計算截止日期為2015年12月31日。全日制學歷報考人員,未畢業期間經歷不計入相關專業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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