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師合同管理考點: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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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2.3.1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概念及原則
合同的履行,是指對合同約定義務的執行。合同的履行表現為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全面、適當地履行自己所承擔的義務。
合同履行應當遵守一定的原則。合同履行原則是指導合同履行并適用于合同履行整個過程的特有原則。合同履行除必須貫徹《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基本原則外,還應堅持全面履行、適當履行、協作履行和經濟合理等原則。
1)全面履行原則
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不僅包括合同條款約定的各方當事人的義務,而且也包括法律規定的先合同義務與后合同義務等內容。全面履行原則的基礎即為《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合伺法》第60條第 1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是全面履行原則在法律中的體現。
2) 適當履行原則
適當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應依合同約定的標的、質量、數量,由適當主體在適當的期限、地點,以適當的方式履行合同義務的原則。
適當履行原則要求:第一,履行主體適當。即當事人應當親自履行合同義務或接受履行,不得擅自轉讓合同義務或將合同權利轉讓給其他人代為履行或接受履行。第二,履行標的物及其數量和質量適當。即當事人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標的物履行義務,而且還應依合同約定的數量和質量來給付標的物。第三,履行期限適當。即當事人必須依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來履行合同,債務人不得遲延履行,債權人不得遲延受領;如果合同未約定履行時間,則雙方當事人可隨時提出或要求履行,但必須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第四,履行地點適當。即當事人必須嚴格依照合同約定的地點來履行合同。第五,履行方式適當。履行方式包括以標的物為履行方式或者以價款或酬金為履行方式,當事人必須嚴格依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3) 協作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僅應履行自己的義務,而且還應當協助對方履行義務。《合同法》第6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此款是協作履行原則的具體體現。協作履行原則是合同履行的保障,符合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協作履行原則具有以下要求:第一,合同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時,另一方應當為其創造必要條件、提供方便。如貨物采購合同中,采購方應當為供貨方提供準確的交貨地點,以便供貨人交付貨物。第二,合同一方當事人通知另一方時,另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答復。第三,合同一方當事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應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2)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合同當事人都負有合同義務,往往一方的權利與另一方的義務之間具有相互依存、互為因果的關系。為了保證雙務合同當事人利益關系的公平,《合同法》作出了規定: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履行或者可能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可以行使其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保留性權利,這就是對抗對方當事人要求履行的抗辯權。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有以下三種:
1)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或者是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為:①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且雙方債務有對價關系。②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且均已屆清償期。③當事人一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④對方當事人應履行的義務是可能履行的。
2) 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的要求,或者是先履行一方履行的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的權利。
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為:①當事人因雙務合同互負債務。②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這種順序一般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按交易習慣能夠確定;且應先履行的債務有履行可能。③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關于發包人遲延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據此行使暫停施工的權利,可以認為即行使了合同法中的先履行抗辯權。
3) 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③喪失商業信譽;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由上述規定可見,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為:①當事人須因雙務合同互負債務;②當事人一方須有先履行的義務且該先履行義務已屆履行期;③后履行義務一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④后履行義務一方沒有對待給付或未提供擔保。不安抗辯權是預防性的保護措施,當一方情況發生變化,另一方先履行會造成損失時,法律依據公平原則作出上述規定。為防止不安抗辯權的濫用,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行使此項權利時,一定要有確切的證據。
(3)招標采購合同的履行
招標采購合同的履行同樣需要遵從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因此,合同履行的抗辯權對招標采購合同亦同樣適用。此外,《招標投標法》對招標采購合同的履行亦有一定的限制。如關于中標合同轉讓的限制,《招標投標法》第48條規定:“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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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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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招標師職業資格考試:
1.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者管理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招標專業工作滿4年;
2.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者管理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招標專業工作滿3年;
3.取得含經濟學、工學、法學或者管理學類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招標專業工作滿2年;
4.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者管理學類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招標專業工作滿1年;
5.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者管理學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招標專業工作滿1年;
6.取得其他學科門類上述學歷或者學位的,其從事招標專業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2年。
(二)符合上述報名條件,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招標采購項目管理》和《招標采購合同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招標采購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和《招標采購專業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1.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級經濟師或者高級工程師職稱;
2.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或者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資格證書的。
上述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從事相關工作年限計算截止日期為2015年12月31日。全日制學歷報考人員,未畢業期間經歷不計入相關專業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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