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教材知識點 合同義務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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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義務的轉移
合同義務轉移是指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轉移合同義務也是法律賦予債務人的一項權利。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同關系是產生在相互了解的基礎上,在訂立合同時,債權人一般要對債務人的資信情況和償還能力進行了解,而對于取代債務人或者加人到債務人中的第三人的資信情況及履行債務的能力,債權人可能并不完全清楚。所以,如果債務人不經債權人的同意就將債務轉讓給了第三人,那么,對于債權人而言并不公平,不利于保障債權人合法利益的實現。
合同義務轉移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合同義務的全部轉移。在這種情況下,新的債務人完全取代舊的債務人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另一種情況是合同義務的部分轉移,即新的債務人加人到原債務中,和原債務人分別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務人不論轉移的是全部義務還是部分義務,都需要征得債權人同意。未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的行為對債權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有權拒絕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時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并承擔不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轉移義務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這也是合同義務轉移制度與合同權利轉讓制度最主要的區別。
應當注意的是,債務人轉移義務有別于第三人替債務人履行債務。《合同法》第6 5 條對第三人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問題作出規定,明確當事人可以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轉移義務和第三人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方面:① 在債務人轉移義務時,債務人應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況下,是由當事人雙方約定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②在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情況下,第三人加人合同關系,成為合同當事人。第三人替代履行時,第三人并未加人到合同關系中,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主體,債權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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