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教材知識點:平等自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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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教材知識點:平等自愿原則
平等原則指的是當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具體表現在訂立合同及履行合同時,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該條是平等原則的法律依據。平等原則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其一,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平等;其二,合同當事人平等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其三,合同當事人平等地受法律保護。
《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該條是自愿原則的法律依據。《合同法》對自愿原則的確認不僅體現在明確規定了當事人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還體現在以下方面:
①在合同的訂立方面,《合同法》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訂約對象,且不允許強制交易。
②在合同內容的確立方面,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合同法》許多條款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在這種情況下有約定時則依約定,無約定時依法律規定。因此,《合同法》允許范圍內當事人的自行約定要優先于法律的規定,這樣的規定即體現了對當事人意思的尊重。
③在合同的效力認定方面,規定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為無效合同,嚴格限定無效合同的范圍。
④在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方面,允許當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后,通過其協商自由地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此外,當事人也可以在訂約時約定合同解除權,在合同生效后,如果解除條件達成,允許享有解除權的一方通過行使解除權以解除合同。
⑤在違約責任方面,《合同法》充分尊重守約方在對方違約后所享有的選擇補救方式的自由,允許守約方在要求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方式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承擔方式中進行選擇。
就平等原則與自愿原則的關系而言,平等原則是自愿原則的基礎,沒有平等的地位,就難以真正實現合同訂立和履行的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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