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教材知識點:合同法法律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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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律規范
1)《合同法》
招標采購合同盡管與其他類型的合同相比有一定特殊性,但仍應適用《合同法》。《合同法》中關于合同效力的認定、合同履行的原則、合同變更與轉讓制度、違約責任承擔等規定都同樣適用于招標采購合同。
2)《合同法》相關司法解釋《合同法》的司法解釋是對《合同法》內容的說明和細化,是重要的裁判依據,對于合同當事人而言亦是重要的行為規范,《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主要包括:
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筒稱“《合同法解釋一》”)該司法解釋重點明確了法律適用范圍、訴訟時效、合同效力、代位權、撤銷權、合同轉讓中的第三人、請求權競合七個方面的問題。
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筒稱“《合同法解釋二》”)該司法解釋重點明確了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等相關問題。
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該司法解釋重點明確了情勢變更制度。
以上列舉的法律及司法解釋,是適用于招標采購合同的最主要的合同法相關法律規范。除《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之外,《民法通則》作為調整民事法律規范的基本法律,亦適用于調整合同法律關系。此外,招標采購合同還受到其他相關部門法的約束。例如,按照《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而《建筑法》規定主體工程不得分包。如果承包人將主體工程分包,分包合同將因違反了《建筑法》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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