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招標師項目管理與招標采購章節考點第三章(10)
更新時間:2013-08-13 10: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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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招標師項目管理與招標采購章節考點第三章(10)
2013年招標師項目管理與招標采購章節考點第三章(10)
合同的公證和簽證
在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經常需要對合同進行公證和簽證,目的在于進行證據保全,便于合同糾紛的合理解決。
(一)、合同的公證
合同公證是指國置之腦后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雙方的申請,依法對合同的真實性與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予以確認的一種法律制度。
1、合同公證一般實行自愿公正原則。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的依據是當事人的申請,這是自愿原則的主要體現。
2、合同的公證程序。當事人申請公證,應尖親自到公證機關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
(二)、合同的簽證
合同鑒證,是指合同管理機關根據當事人雙方的申請對其所簽訂的合同進行審查,以證明其真實性和合法性,并督促當事人雙方認真履行的法律制度。
(三)、合同公證和合同簽證的區別
以上合同公證和合同簽證的區別在于:前者是由司法行政管理機關領導下的公證機關依據《公證暫行條例》行使公證權所作出的司法行政行為,后者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合同簽證辦法》行使的行政管理行為。經過公證的合同,其法律效力高于經過簽證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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