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招標采購專業實務輔導:招標投標概述


第2章 招標投標概述
本章提要:招標投標是一種有序的市場競爭交易方式,也是選擇交易主體、訂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本章簡要介紹我國招標投標制度的基本和核心的內容。我國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和行業自律對規范招標投標制度的不同作用,招標投標制度的現狀和發展方向。招標投標的特性、原則、范圍、作用,以及招標與合同之間的關系,招標與拍賣的區別;招標的方式與組織形式的特點及其適用條件、范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能力要求、權利義務和責任范圍。工程施工、工程總承包、貨物、服務招標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的實施條件和基本程序。招標投標爭議類型、表達方式及相關主體,爭議的預防,爭議解決的方式、程序要求和應當注意的問題;招標投標主要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的判別。
目錄
2.1招標投標制度的建立與發展
2.2招標與合同
2.3招標投標的范圍和作用
2.4招標投標的基本程序和工作要求
2.5招標投標爭議的解決
2.6招標投標的行政監督和行業自律
2.1招標投標制度的建立與發展
大綱要求:
了解招標投標制度的發展方向。
2.1.1招標投標制度的發展歷程。
創立(第一時期)、深化(第二時期)、發展(第三時期)。1999年8月3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是我國第一部規范公共采購和招標投標活動的專門法律,標志著我國招標投標制度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基本定型和深入發展期,對此前的招標投標制度作了重大改革:
1)改革了缺乏明晰范圍的強制招標制度;
2)改革了政企不分的管理制度;
3)改革了不符合公開原則的招標方式;
4)改革了分散的招標公告發布制度;
5)改革了以行政為主導的評標制度;
6)改革了不符合中介定位的招標代理制度。
2.1.2招標投標制度的現狀。
1)招標投標法律體系基本形成;
2)建立了符合國情的監管體制;
3)招標投標市場迅速發展;
4)采購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率明顯提高;
5)企業競爭能力不斷增強。
據不完全統計,建筑、交通、水利水電等行業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率均達到90%以上。
據測算,通過招標節約的建設投資一般在10%~15%,有的地方和行業甚至更高。
2.1.3招標投標制度的發展方向(了解)
(1)發布《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統一規范操作。
(2)理順招標投標監管體制。理順立法與執法,集中與分工,監督與管理等關系。
(3)建立招標采購標準文件以及招標工作標準體系。
(4)建立電子招標投標制度。制定電子招標標準和管理辦法、構建公共服務平臺。這是實現“三公和誠信”、市場一體化、交易效率和節能、改變“條塊分割”的希望所在。
(5)建立健全招標投標信用機制。包括信用法規體系、信用信息和評價體系。依賴于電子網絡技術實現企業市場行為信息的全面公開、對稱。
(6)進一步完善評標老師庫制度。建立開放、綜合的評標老師庫。
(7)推動建立招標投標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建立市場主體與從業人員以及職業資格與職業素質、職業責任有機結合的自律機制,從基礎和源頭規范招標采購行為。
2.2招標與合同
大綱要求:
熟悉招標投標的特性、原則;熟悉招標與合同之間的關系。
掌握招標的方式、特點和適用范圍。
2.2.1招標投標的概念與特性(掌握)
(1)招標投標概念。招標投標是一種有序的市場競爭交易方式,也是規范選擇交易主體、訂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
(2)招標投標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
(3)招標投標特性。競爭性、程序性、規范性、一次性、技術經濟性。
有序競爭,優勝劣汰,優化資源配置,提高社會和經濟效益。招標投標的競爭性,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也是招標投標的根本特性。
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循嚴密規范的法律程序。《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政策,對招標人從確定招標采購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直至選擇中標人并簽訂合同的投標投標全過程每一環節的時間、順序都有嚴格、規范的限定,不能隨意改變。
《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政策,對招標投標各個環節的工作條件、內容、范圍、形式、標準以及參與主體的資格、行為和責任都作出了嚴格的規定。
投標要約和中標承諾只有一次機會,且密封投標,雙方不得在招標投標過程中就實質性內容進行協商談判,討價還價,這也是與詢價采購、談判采購以及拍賣競價的主要區別。
招標采購或出售標的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技術性,包括標的使用功能和技術標準、建造、生產和服務過程的技術管理要求等;招標投標的經濟性則體現在中標價格是招標人預期投資目標和投標人競爭期望值的綜合平衡。
2.2.2招標的方式和方法(掌握)
(1)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特點和適用范圍。
公開招標屬于非限制性競爭招標,這是一種最能體現招標投標優勝劣汰和“三公”特征,充分實現招標信息公開性、招標程序規范性、投標競爭公平性的招標采購方式。國家和省(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招標項目,以及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必須公開招標。
邀請招標屬于有限競爭招標,適用于因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商業機密),搶險救災或時間緊迫、受項目技術復雜或特殊要求限制,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或者公開招標費用與招標項目價值比較,不值得的小型項目,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宜或無法公開招標的項目。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可以采用邀請招標。邀請招標因投標人競爭的范圍有限,可能會失去理想的中標人和達不到滿意的競爭效果。
注意公開招標與邀請招標的應用特點和條件。包括投標人的選擇、競爭性、程序、費用、時間。
(2)招標方法和手段。相對于傳統的一階段招標、總價招標、紙質招標外,實踐中還有二階段招標、框架協議招標、電子招標等方法和手段。各自具有特別適用的功能特點。框架協議招標。特別適合于一個招標人下屬多個實施主體采用集中統一招標的項目。
2.2.3招標與拍賣的區別
拍賣主要是拍賣人通過購買者以公開、多次競價(密封拍賣和反向拍賣采購除外)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出售方式;招標則主要是招標人通過出售者公開、一次性、密封投標競爭,選擇最有競爭力的供應和承包人及其實施方案的購買方式。但是,出售標的物使用招標或拍賣沒有嚴格的界限,實踐中有許多情況采用招標方式出售標的物,例如土地使用權出讓。
2.2.4招標與合同的關系(熟悉)
招標是規范選擇合同交易主體及其標的,訂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招標人發出的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屬于要約邀請,投標人向招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屬于要約,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屬于承諾。招標投標各方通過競爭與評價的規范程序完成了合同主體、客體的選擇和合同權利、義務、責任的約定;合同是招標的決策結果和項目實施的控制依據。
注意構成合同文件的招標投標文件。
2.3招標投標的范圍和作用
大綱要求:
熟悉招標投標的范圍和作用,掌握分析判別必須招標、免予招標和重新招標的情形。
2.3.1招標的范圍(掌握)
(1)工程招標。工程施工招標和工程總承包招標(本科目中的總承包特指EPC和D+C二種)。(工程的特點:唯一性、固定性;工程總承包的特點:復雜性、風險性。)
(2)貨物招標。工程使用貨物、生產消耗的貨物、消費用貨物。(特點:標準化、采購時更主重價格。)
(3)服務招標。除工程和貨物以外的各類社會服務、金融服務、科技服務、商業服務等,包括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投融資、項目評估咨詢、工程勘察設計、工程監理、項目管理服務等。服務招標中還包括各類資產所有權、資源經營權和使用權出讓招標。(特點:人的因素最重要,價格不重要。)
2.3.2招標投標的作用(熟悉)
招標投標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1)優化社會資源配置和項目實施方案。提高招標項目的質量、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推動投融資管理體制和各行業管理體制的改革;(項目經濟效益)
(2)促進投標企業轉變經營機制,提高企業的創新活力。積極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提高企業生產、服務的質量和效率,不斷提升企業市場信譽和競爭能力;(企業質量、競爭力)
(3)維護和規范市場競爭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市場交易的公平、滿意和可信度,促進社會和企業的法治、信用建設,促進政府轉變職能,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現代市場經濟體系;(權益、秩序)
(4)有利于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合理、有效使用國有資金和其他公共資金,防止其浪費和流失,構建從源頭預防腐敗交易的社會監督制約體系。(公共利益) 2.4招標投標基本程序和工作要求(掌握)
大綱要求:
掌握工程施工、工程總承包、貨物、服務招標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的實施條件和基本程序。
熟悉招標組織形式和運用條件,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能力要求、權利義務和責任范圍。
2.4.1招標準備(掌握)
(1)招標人的資格能力和責任要求。招標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且應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具有專業技術力量、類似招標經驗、3名招標人員、熟悉法規),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否則應當委托滿足相應資格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招標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2)制定招標工作計劃。明確招標內容、范圍、時間、資金額度等。
(3)確定招標組織形式。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或委托代理機構招標。
委托代理招標及其招標代理合同的要求。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成立,具有相應招標代理資格條件,按照招標人委托代理的范圍、權限和要求,依法提供招標代理咨詢服務,并收取相應服務費用的專業化、社會化中介組織,屬于企業法人。招標代理機構的權利義務、責任范圍,以及具有的優點。
(4)落實招標的基本條件。各類項目招標應該具有的共同條件和特別條件。包括招標人、項目有關審批(核準、備案)、資金、土地、技術設計資料等。
(5)編制招標方案。詳見第4章內容。
即使招標人具有自行組織招標的能力條件,也可優先考慮選擇委托代理招標。
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素質、能力和規范化水平直接影響和制約招標采購的成敗。
招標代理機構:
不得無權代理、越權代理和違法代理;
不得接受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咨詢服務。
委托代理合同的主要內容:
1)委托代理范圍;
2)代理期限;
3)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支付;
5)其他。
項目招標的共同條件:(掌握)
1)項目招標人應當符合相應的資格條件;
2)根據項目本身的性質、特點應當滿足項目招標和組織實施必需的資金、技術條件、管理機構和力量、項目實施計劃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項目招標的內容、范圍、條件、招標方式和組織形式已經有關項目審批部門或招標投標監督部門核準,并完成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項目規劃、審批、核準或備案等實施程序。
工程施工招標的特別條件:
1)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或工程招標設計或工程施工圖設計已經完成,并經有關政府部門對立項、規劃、用地、環境評估等進行審批、核準或備案;
2)工程建設項目具有滿足招標投標和工程連續施工所必需的設計圖紙及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其他技術資料;
3)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拆遷、場地平整、道路交通、水電、排污、通信及其他外部條件已經落實。
工程總承包招標的特別條件:
按照工程總承包(EPC/D+B)不同開始階段和總承包方式,應分別具有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實施性工程方案設計或工程初步設計等相應的條件。
貨物招標的特別條件:
1)工程使用的貨物采購招標條件與工程施工招標基本相同;
2)非工程使用的一般貨物采購招標,應具有滿足采購招標的設計圖紙或技術規格,
3)政府采購貨物的采購計劃和資金已經有關采購主管部門批準。
基礎設施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的特別條件:
1)招標人已經確定(招標委員會或類似機構、國有資產投資管理公司);
2)項目實施方案已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
工程設計招標的特別條件:
1)工程概念性方案設計招標,應當具有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2)工程實施性方案設計招標,應當具有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工程建設監理和建設項目管理招標的特別條件:
1)工程監理招標、含工程設計階段的項目管理招標應該具有批準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工程實施性方案設計;
2)采用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的項目管理方式,一般自工程建設項目概念性方案設計或可行性研究階段開始提供項目決策咨詢服務,其招標條件只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科技招標的特別條件:
1)招標的科技項目已立項,部分科技項目應具有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下達;
2)涉及政府財政撥款投入為主的技術研究開發、技術轉讓和技術咨詢服務等目標內容和完成時限明確,能夠確定評審標準,科技經費已經落實。
物流招標的特別條件:
物流項目已經列入政府或企業采購計劃。
2.4.2組織資格審查(掌握)
(1)資格預審是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在投標前按照有關規定程序和要求公布資格預審公告和資格預審文件,對獲取資格預審文件并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方法。
注意資格預審程序按照5.1.3為準。招標人或授權資格審查委員會確定資格預審合格申請人。
(2)資格后審是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資格進行審查的方法。采用資格后審辦法的,按規定要求發布招標公告,并根據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資格審查方法、因素和標準,在評標的初步評審時審查投標人的資格。
(3)采用邀請招標的項目可以直接向經過資格審查,滿足投標資格條件的3個以上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2.4.3編制發售招標文件(掌握)
(1)編制招標文件。依據招標項目的特點、需求、市場、有關規定和標準文本編制,提前調研準備。
(2)發售招標文件。包括招標文件澄清補正。
(3)編制標底或招標控制價。標底保密參考,招標控制價應該在招標文件中公布。
為避免發生串標抬標現象,招標人也可以編制,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公布招標控制價(最高投標限價)或采購預算額,或者明確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
2.4.4現場踏勘(掌握)
2.4.5投標預備會(掌握)
2.4.6編制遞交投標文件。
投標人依據招標文件要求編制遞交投標文件。
投標人在提交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可以撤回、補充或者修改已提交的投標文件。
2.4.7組建評標委員會。(掌握)
招標人依法組建。
2.4.8開標(掌握)
招標人(含其招標代理機構)應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主持開標。開標的一般程序。
(1)宣布開標人、唱標人、記錄人、監標人等有關人員,并宣布開標紀律;
(2)招標人根據招標文件的約定可以在開標前依次驗證投標人代表的授權身份;
(3)投標人代表檢查確認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確認并公證;
(4)公布投標截止時間前遞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投標標段、遞交時間,并按招標文件規定,宣布開標次序,公布標底。
(5)開標人依開標次序,當眾拆封投標文件,并由唱標人公布投標人名稱、投標標段、投標保證金的遞交情況、投標總報價等主要內容。投標人代表確認開標結果;
(6)投標人代表、招標人代表、唱標、監標和記錄等有關人員在開標記錄上簽字確認。
2.4.9評標(掌握)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應當在充分熟悉、掌握招標項目的主要特點和需求,認真閱讀研究招標文件及其評標方法、評標因素和標準、主要合同條款、技術規范等,并按照以下步驟進行評標:
(1)初步評審。對投標文件的形式、投標資格和投標響應性進行初步評審;
(2)詳細評審。按照招標文件約定的評標方法、因素和標準對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文件進行技術、經濟、商務的進一步分析對比和評價;
(3)澄清、說明。評標委員會可在評標過程中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的疑問進行必要的澄清、說明;
(4)編寫評標報告。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或經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
2.4.10中標(掌握)
(1)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發改委等9部委[2009]1361號文件又重申:依法必須招標的招標事項核準、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中標結果等信息,都要向社會公開。
(2)定標。招標人或授權評標委員會依法確定中標人。
(3)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招標人向監督部門。
(4)發中標通知書。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評標報告應在公示期內送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2.4.11簽訂合同(掌握)
(1)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自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據中標通知書、招標、投標文件中的合同構成文件簽訂合同協議書。一般需要的三個步驟(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簽訂合同、退還投標保證金)。
(2)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簽訂合同一般需要的四個步驟(①合同談判、草簽項目協議;②組建項目公司,簽訂融資合同,編制《項目申請報告》;③核準《項目申請報告》,正式簽訂項目協議;④退還投標保證金)。
公開招標與機電產品國際競爭性招標的基本程序流程圖。 2.5招標投標爭議的解決(掌握)
大綱要求:
掌握招標投標爭議類型、表達方式及相關主體,爭議的預防,爭議解決的方式、程序要求和應當注意的問題。
熟悉招標投標主要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的判別。
2.5.1招標投標常見的爭議及其表達方式(掌握)
(1)招標投標爭議的概念
招標投標爭議是指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因招標投標當事人權益發生的糾紛。
(2)招標投標當事主體(掌握)
招標投標當事主體包括:民事主體和行政主體;
招標投標民事主體指招標人和投標人。如果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招標投標民事主體還包括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投標行政主體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負責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國家機關及其授權機構。
(3)招標投標爭議的類型(掌握)
招標投標爭議按照爭議的當事主體分為招標投標民事爭議和招標投標行政爭議兩種類型。招標投標民事爭議是招標投標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招標投標行政爭議是招標投標民事主體與招標投標行政主體之間的爭議。
行政監督部門履行監督職責的形式包括招標程序備案、審批,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主體和個人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及其違法主體進行行政處罰等。
(4)表達和解決招標投標爭議的方式(掌握)
1)招標投標民事爭議的解決方式:異議(質疑)、投訴,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及其他方式。
2)招標投標行政爭議的解決方式: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注意:政府采購以質疑作為投訴的前置條件,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的“質疑”即為投訴。
招標投標民事爭議包括招標文件爭議、招標過程爭議、中標結果爭議和招標過程其他民事侵權爭議四種。
招標投標爭議的行政復議,是指招標投標的民事主體認為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的行政行為違法,而向行政監督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要求重新處理的一種制度。
《招標投標法》規定投標人向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表達爭議的方式是異議和質疑;
《政府采購法》規定投標人向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表達爭議的方式是質疑。
《政府采購法》規定,投標人認為招標文件、招標過程和中標結果使其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質疑;政府采購項目的質疑答復應在收到質疑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
(5)表達和解決招標投標爭議的程序(掌握)
1)招標文件、招標過程和結果爭議(明確有據可循):異議(質疑)→投訴;
2)招標投標其他民事侵權爭議: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當然也可以用上述1的方式)。
3)招標投標行政爭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直接行政訴訟。
協商和調解是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解決爭議的方法。
相對于訴訟,仲裁的時間較短、效率較高,爭議雙方應優先選擇仲裁。
發生招標投標行政爭議,民事主體可以首先提出行政復議,行政復議后結果不滿意的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民事主體也可以不通過行政復議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解決行政爭議。但是,如果民事主體已經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并且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民事主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簡答題:異議和投訴的關系?
1、相同點:異議和投訴都是處理招標投標爭議民事爭議的表達方式,用于處理招標文件、招標過程和中標結果的爭議。
2、不同點:異議是投標人向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提出;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是處理投訴的主體。
2.5.2招標投標爭議的預防和處理(掌握)
(1)招標投標民事爭議的主要內容。招標文件、招標過程、中標結果爭議及其他爭議。
(2)招標投標爭議的預防。全過程各環節預防要點。
(3)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對招標投標爭議的處理。異議(質疑)和投訴處理應該注意的問題。
招標人應從以下方面入手預防招標投標爭議的發生:(掌握)
1)選擇適當的招標組織形式;
2)盡量選擇公開招標采購方式;
3)制定科學合理的招標工作計劃和招標方案;
4)招標文件應充分體現公平公正原則(詳下);
5)招標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詳下);
6)評標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詳下);
7)評標完成后應注意的事項(詳下)。
招標文件應充分體現公平公正原則:(掌握)
1)投標人資格條件應該合理、適當(詳下)。
2)投標人資格條件應該準確、清晰、無歧義,避免提出概念含混、模棱兩可、無法衡量的要求;
3)在滿足項目要求的前提下,投標人資格條件的設置權盡量使足夠數量的投標人具備條件參與投標競爭。
4)政府投資和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文件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體現對國內制造產品、節能環保產品、自主創新產品、中小企業和少數民族地區產業的扶持。
5)招標文件不能出現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沖突的規定。
6)招標文件技術規格中不得出現專有技術、專利產品、特定品牌的要求。如果必須借用專有技術、專利產品、特定品牌才能準確表達技術要求,則應增加諸如“標明的專有技術、專利產品、特定品牌的字樣只起說明作用,任何與其同等的技術均應被認為符合招標要求”的說明。
7)招標文件應在專門的章節里規定判字廢標(或無效投標)的標準。
8)評標辦法應盡可能對各項評審因素作出量化,評審因素不得具有不合理的傾向性規定。
投標人資格條件應該合理、適當:
1)規定投標人應具備的資格,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和該項目合理需要,與招標項目無關的資格不應作為該項目投標人應該具備的資格條件。
2)規定投標人必須擁有某種資格、資質證書時,應該明確頒發相應證書的機關名稱和資格、資質等級標準及有效范圍。
3)國家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許可設置和頒發的資格、資質證書可以作為投標人必須具備的資格條件。除行政機構之外的其他實體頒發的各類證書一般不宜作為投標人必須具備的資格條件。
招標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掌握)
1)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招標投標的各個程序和環節,公平對待所有投標人,避免出現因招標程序不當造成對投標人利益的損害。
2)招標公告、中標公告等招標信息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媒體上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刊登。
3)嚴格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程序要求。
4)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評標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掌握)
1)評標委員會必須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進行評標。
2)招標人作出的無效投標和評標委員會作出的廢標決定,一定要有充分的依據。這種依據只能是法律法規、政策和招標文件的規定。
3)評標委員會應該客觀公正地評標。評標的依據只能是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以及相關法律法規。
4)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不得與投標人及利害關系人聯系。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的澄清,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5)不得要求或允許投標人利用澄清、說明或補正的機會,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完成后應注意的事項:(掌握)
1)招標人必須依法確定中標人。
2)招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不得要求和允許中標人對投標內容作實質性變更,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3)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應及時退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承諾支付投標補償金的應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支付。
2.5.3招標投標主要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的判別(熟悉)
2.6招標投標的行政監督和行業自律(了解)
大綱要求:
了解我國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和行業自律對規范招標投標制度的不同作用。
2.6.1招標投標的行政監督(了解)
(1)行政監督執法的主體和對象。
(2)行政監督執法的內容。
(3)行政監督的方式。
(4)改革完善行政監督體制。
行政監督重在依法、威懾、強制、追究。
行政監督的對象: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有關責任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主體的招標投標行為。
應當依法對強制招標范圍的招標投標活動全過程實施監督,主要包括:
1)項目招標內容范圍、招標條件、招標方式和組織形式;
2)招標公告內容和發布媒體;
3)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投標人資格;
4)招標文件及其評標標準和方法;
5)投標、開標程序;
6)評標委員會組成和評標;
7)評標報告和中標人;
8)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此外,行政執法監督還包括:
1)受理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舉報、處罰違法行為;
2)認定招標代理機構資格;
3)指導和監督招標采購的職業隊伍建設;
4)電子招標平臺建設;
5)評標老師庫建設;
6)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等。
行政監督的方式:
1)行政審批、核準、備案;
2)受理投訴、舉報、行政復議;
3)行政稽察、督查、調查統計;
4)行政處罰、行政處分;
5)移送司法審查等。
2.6.2招標投標的行業自律(了解)
行業自律是招標投標主體及其從業人員在自律組織構建的內部制衡機制中產生的自我行為約束。是建立健全現代市場機制的重要基礎。重在引導、教育、預防、制度約束和自我糾正。
行業自律與行政監督對于維護和規范招標投標秩序的不同作用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4個不同)
1)作用的機理不同;
2)作用的層面不同;
3)作用的形式不同;
4)作用的效果不同。
通過依法行政監督和行業自律相結合,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和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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