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法律法規教材解讀:中國政府對采購非貸款國貨物的規定
更新時間:2013-02-27 14: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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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對采購非貸款國貨物的規定
財政部在《關于規范利用外國政府貸款采購非貸款國貨物的通知》中對使用外國政府貸款采購非貸款國貨物有明確規定。
1)項目單位和采購代理公司必須根據貸款國關于采購比例的規定要求進行招標采購。
2)項目單位和采購代理公司應按國內和貸款國主管部門批準的采購清單編制招標文件。
3)在采購代理公司與中標商簽訂的合同中,應包括需用外國政府貸款的非貸款國貨物清單(包括貨物名稱、規格和單價),并應明確對不同來源貨物的規格和技術配套性的責任。
4)采購代理公司在向財政部提交評標和簽約報告時,應附中英文的“非貸款國采購貨物明細表”。
5)采購代理公司在與中標商簽訂合同支付條款時,對涉及非貸款國貨物支付的,可根據不同的交貨方式要求中標商提供有關單據,應包括:
①非貸款國貨物的海運提單、陸運單、空運單或中標商與項目單位共同簽署的貨物收據。
②中標商出具的貨物供貨發票和貨物裝箱單:如系國內供貨,還需提供國內供貨商(制造商)出具的裝箱單。
6)國內轉貸銀行應在金融協議中明確提款的程序,要求貸款國銀行須在收到轉貸銀行提款授權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款項直接付給供貨商。
7)項目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通過采購代理公司要求中標商或其代理商將貨款以現金的方式返還給項目單位、其他國內企業、機構或個人。
8)對經財政部和貸款國政府主管部門協商同意,將部分貸款作為項目的國內配套資金用于國內土建的貸款管理和支付方式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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