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師考試注冊執業管理制度


注 冊
第十三條 國家對招標師資格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注冊方可以招標師名義執業。
第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是招標師資格的注冊審批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招標師資格注冊的初步審查工作。
第十五條 取得招標師資格證書并申請注冊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具有招標項目或者代理機構資質的單位,并通過聘用單位所在地(聘用單位屬企業的,通過本企業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發展改革部門,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提交注冊申請材料。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冊申請,均應出具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部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部門自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完成申報材料的初審工作,并將申報材料和審查意見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
國家發展改革委自收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的注冊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初步審查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應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請人。對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決定頒發或送達批準注冊的申請人,并核發統一制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師注冊證》。
第十九條 注冊證的每一注冊有效期為3年。注冊證在有效期限內是招標師的執業憑證,由招標師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條 申請初始注冊者,應當自取得招標師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提出注冊申請。逾期申請初始注冊時,須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
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注銷注冊和不予注冊等注冊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繼續教育是招標師延續注冊、重新申請注冊和逾期初始注冊的必備條件。在每個注冊期內,招標師應按規定完成本專業的繼續教育。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建立招標師電子網絡信息平臺,為申請注冊的人員提供注冊申請、信息查詢等服務,加強招標師信用管理,及時向社會公告招標師注冊信息和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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