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招標采購法律法規體系相關內容輔導


第1章 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與政策體系$lesson$
目錄
1.1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與政策體系的構成
1.1.1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與政策體系的構成
1.1.2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與政策體系的效力層級
1.2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與政策的主要規定
1.2.1工程、貨物、服務三大類招標投標的主要規定
1.2.2招標投標綜合性法律規定
1.2.3與招標投標活動緊密相關的其他法律法規
1.3《招標投標法》
1.3.1立法目的
1.3.2適用范圍
1.3.3基本原則
1.3.4招標投標基本程序
大綱要求:
熟悉招標投標法律體系的構成內容。招標投標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和規定、部門規章以及有關政策。
掌握《招標投標法》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基本程序。
1.1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與政策體系的構成(熟悉)
1.1.1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與政策體系的構成(內容)(熟悉)
主要介紹按照法律規范的淵源(組成部分/表現形式)按主體分類:分為4類:
1)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國家主席頒布。
2)法規(含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條例、實施辦法等名稱,如《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立法法》本法所稱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3)規章(含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的主要城市的政府制定。
4)行政規范性文件: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派出機關制定的規定。如《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
1.1.2效力層級:縱向、橫向和時間序列的效力層級
(1)縱向效力層級由高到低
按照《立法法》)的規定,依次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
(2)橫向效力層級特殊優于一般
按照《立法法》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3)時間序列效力層級新法優于舊法
從時間序列看,同一機關新規定的效力高于舊規定。
(4)特殊情況處理原則(掌握)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區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1.2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與政策的主要規定(熟悉)
1.2.1工程、貨物、服務三大類招標投標的主要規定
(1)工程招標比貨物與服務要復雜,有關法律法規,除招標投標法以外,主要掌握發改委、建設部、交通部等的規章,教材列出10項,如發改委的30號令、56號令等,建設部的89號令等。
(2)貨物類招標采購分為兩類:一類是規范貨物國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法律規范,如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政府采購貨物招標、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等方面的規定;另一類是規范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的法律規范。包括發改委、商務部、財政部衛生部等部門規章。
(3)服務類招標采購是指除了工程、貨物以外的其他招標投標活動。如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招標投標,工程咨詢評估、財務、法律等中介服務招標投標,項目法人、代建人、特許經營者招標,科技項目、科研課題、國有資產產權轉讓、物業管理、金融保險服務招標投標等。
1.2.2招標投標綜合性法律規定(7個制度)
(1)必須招標制度。主要是必須招標的范圍和規模標準。招標投標法第3條
授權:招標投標法授權發改委會同其他部門制定標準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同時授權各省等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區的標準。
工程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3號)。
第七條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的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注意與政府采購的對比。
(2)建設項目招標方案核準制度的規定。
在審批招標項目的可行性報告時,核準招標方式(委托招標或自行招標)、招標范圍(發包初步方案)。
國家發改委的824號文規定需要核準招標方案的項目范圍,3類:
1)中央投資項目;
2)申請中央投資補助、轉貸或者貸款貼息500萬元以上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或企業投資項目;
3)需報發改委核準或初核后報國務院核準的國家重點項目。
(3)關于招標公告發布制度的規定: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均有規定。
(4)評標及評標老師管理的規定:
(5)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管理的規定:6類
分別按照工程、中央投資項目、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政府采購、藥品招標、科技項目等進行規范。
(6)招標投標代理服務收費的規定:原國家計委2002年《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2003年發改委又發通知,招標人支付、指導價等。
(7)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的規定
招標投標法主要規定包括核準、備案、報告和投訴處理、等行政監督環節。
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明確了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在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方面的職責。
各部委:對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稽察特派員監督檢查。建設部、交通部、水利部、財政部、商務部、信息產業部、廣電總局等部委都制定本行業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專項規定。
1.2.3與招標投標活動緊密相關的其他法律法規
政府采購類:政府采購法以及配套。
規范市場交易的通用法律: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
規范建設工程管理:建筑法及法規規章等方面。
投資管理:2004-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利用外資管理:三種形式利用外資:中外合資、外國政府貸款、國際組織貸款。
1.3《招標投標法》(掌握)
1.3.1立法目的
1.3.2適用范圍(掌握):
地域范圍:招標投標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不包括中國香港、中國澳門。
主體范圍:兩類,第一類是國內各類主體,法人、經濟組織、個人(科研項目、政府采購供應商);
第二類是在我國的外國企業或其分支機構。
例外:按照《招標投標法》第67條規定,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注意與《政府采購法》例外情形之比較。)
1.3.3基本原則(掌握):
招標投標法的基本原則:
1)公開原則;指“信息透明”。
2)公平原則;指“機會均等”。
3)公正原則;指“程序規范,標準統一”。
4)誠實信用原則。
1.3.4基本程序(掌握):
分為①招標(最重要、最基礎的環節)、②投標、③開標、④評標、⑤中標和⑥簽訂書面合同等六大環節。
注意:沒有“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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