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下半年人力資源管理師案例分析題十四(1)


案例探討:農民工因工負傷如何處理
「案情介紹」
趙某是山東臨沂某村農民。農村生產機械化后,趙某同其他老鄉一起到濟南打工。趙某通過勞動力市場,找到了一份在建筑工地從事體力勞動的工作。建筑公司既未與趙某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給他繳納工傷保險。2009年某天,趙某在建筑工地勞動的過程中,被樓上掉落的水泥塊砸傷。事后,趙某被工友送往醫院接受治療。經過數日的治療,趙某康復出院。住院期間,趙某共花費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5000余元。
趙某認為,他是在工作時,因工作原因而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并享受工傷待遇。因此,趙某向單位提出享受工傷待遇的要求,不料卻遭到了拒絕。趙某在與用人單位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在法定期限內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受理了趙某的申請,并對其提供的材料進行了審查。
勞動行政部門認為,雖然趙某與建筑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是,由趙某的工作證、工資明細以及其他工人的證言可以推斷,趙某與建筑公司之間已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趙某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職工,趙某具備工傷認定的主體條件。趙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由于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傷害,他受傷符合條例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并且,趙某所受傷害也沒有出現條例禁止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因此,趙某所受事故傷害應當依法認定為工傷。勞動行政部門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趙某受傷屬工傷。
由于建筑公司未依法給趙某繳納工傷保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之規定,對于趙某發生工傷的補償應由建筑公司按照條例規定的標準予以支付。趙某最終依據工傷認定結論從建筑公司獲得了相應的補償。
「關鍵詞」
事實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在建立勞動關系或變更原勞動關系時,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已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實際勞動,雙方在實際工作中存在勞動關系,此種狀態即為事實勞動關系。
「案例評析」
隨著農業生產機械化、專業化的逐步深入,農村產生了大量的剩余勞動力。農村勞動力向城市的轉移已成為一種趨勢,由此也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其中,農民工的工傷權利保障問題就是其一。實踐中,用工單位利用農民工法律意識淡薄等因素,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且不為農民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這些情況比比皆是。本案也涉及這方面的問題。那么,農民工遭遇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應當如何獲得補償呢?下面我們就以本案為例,對農民工的工傷問題作法律上的分析。
一、農民工依法享有工傷保險權利,用人單位有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的義務
享受工傷保險權利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的規定,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有為本單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義務,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農民工在用人單位從事勞動,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便有義務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用人單位依照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為了保護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專門對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問題作出具體規定。《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農民工所在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應在單位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如果農民工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也可以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也就是說,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地區是可以選擇的,農民工所在單位尤其是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根據自身用工實際,在生產經營所在地和公司注冊地之間進行選擇。除此之外,《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還對農民工工傷管轄和待遇標準的適用作了規范,根據通知的規定,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應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簡言之,農民工工傷管轄和工傷待遇標準以參保地為依據。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應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二、農民工因工負傷可依法進行工傷認定,并據此獲得工傷補償
實踐中,未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十分普遍,此時,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還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l條的規定:“本條例所稱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由此可見,用人單位即使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勞動者受到事故傷害或患業病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也就是說,勞動者雖然未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職工已經履行勞動義務,并且企業已經接受的,應認定存在一種事實上的法律關系,事實勞動法律關系同樣受勞動法調整和保護。
除了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之外,農民工因工負傷認定為工傷還必須符合工傷認定的積極條件與消極條件。一方面,農民工所受傷害必須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5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此即工傷認定的積極條件。另一方面,農民工所受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禁止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此即工傷認定的消極條件。因此,只要農民工受傷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便可認定為工傷,并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另外,實踐中還存在用人單位不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的情形。此時,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將如何獲得補償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之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的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也就是說,即使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只要農民工受傷被依法認定為工傷,他就應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其工傷待遇標準和水平不受影響,只不過此時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由未上保險的用人單位承擔。
具體到本案而言,建筑公司為了節省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責任,未與農民工趙某簽訂勞動合同。但是,由趙某所提供的工作證、工資明細以及其他工人的證言足以證明,趙某與建筑公司之間已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因此,趙某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職工,他因事故傷害可以進行工傷認定。另外,趙某是在工作的過程中,被掉落的水泥砸傷的,他受傷符合“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由于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情形,并且,趙某所受傷害也沒有出現條例禁止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因此,趙某所受事故傷害應當依法認定為工傷。勞動行政部門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是正確的。趙某被認定為工傷就應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然而,建筑公司未依法給趙某繳納工傷保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之規定,建筑公司的違規行為并不影響趙某的工傷補償。此時,對于趙某的工傷補償應由建筑公司獨自負擔。
「老師提示」
享受工傷保險權利是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各類勞動者的法定權利。為了充分保障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了一些個性化、靈活的農民工工傷制度,招用農民工的用人單位應當積極遵守。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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