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師考前輔導之城鄉規劃法規體系(1)


城鄉規劃法規體系,就是國家調整城鄉規劃和規劃管理方面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及各種法規、規章的總合。即在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的統率下,由既有分工和區別,又有內在聯系、相互協調的各種法律、法規、規章所組成有機聯系的統一體。建立并健全城鄉規劃法規劃體系是1990年《城市規劃法》頒布施行后我國城鄉規劃領域里加強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
經過不懈地努力,我國已經初步建立城鄉規劃法規體系。
一、我國城鄉規劃法規體系組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城鄉規劃法規體系的等級層次應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以構成完整的法規體系。
1.《城鄉規劃法》
《城鄉規劃法》是我國城鄉規劃法規體系中的基本法,對各級城鄉規劃法規與規章的制定具有不容違背的規范性和約束力。
2.城鄉規劃行政法規
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1993年6月發布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和2008年4月發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就是我國城鄉規劃法規體系中的行政法規。行政法規與法律雖是兩個不同等級層次,但它同樣是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制定的基本依據。
3.地方性法規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及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根據《城市規劃法》相繼制定了地方性的規劃條例或者實施細則、實施辦法。在《城鄉規劃法》頒布實施后,各地會根據《城鄉規劃法》修改或正重新編制有關城鄉規劃的地方性法規。
較大的市是指:
(1)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2)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
(3)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4.部門規章
建設部等所公布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村鎮規劃編制辦法》、《近期建設規劃工作暫行辦法》、《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城市黃線管理辦法》等都屬于部門規章范疇,是我國城鄉規劃法規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5.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都根據城鄉規劃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制定了配套的地方行政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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