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師考前輔導之城鄉規劃法制建設歷程(3)


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作出了把黨的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的戰略決策,以此為標志,我國進入改革開放和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進行現代化建設的新階段。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深刻變化,以及《城市規劃法》的頒布實施,城市規劃和建設事業邁上蓬勃發展的嶄新軌道。
1978年3月,國務院在北京召開第三次全國城市工作會議,并下發了《關于加強城市建設工作的意見》(即中共中央[1978]13號文件)。一是強調了城市在國民經濟發展史中的重要地位與作用,提出“控制大城市規模,多搞小城鎮”的戰略性方針。二是強調要“認真抓好城市規劃工作”,全國各城市都要認真編制和修訂城市的總體規劃、近期規劃和詳細規劃。城市規劃一經批準,必須認真執行,不得隨意改變。三是強調要“正確處理‘骨頭’與‘肉’的關系”,解決了城市維護和建設資金的來源問題。四是強調“為了把城市建設迅速搞上去,必須加強城建隊伍的建設”,并要加強黨對城市工作的領導。這次會議,對我國城市規劃工作的恢復和發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1978年8月,國家建委在蘭州召開城市規劃工作座談會,宣布全面恢復城市規劃工作,要求立即開展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的工作。1979年,國家建委和城建總局在認真總結我國城市規劃歷史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開始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草案》等文件,新中國的城市規劃從此步人第二個重要發展時期。
1980年10月,國家建委在北京召開第一次全國城市規劃工作會議。會議提出:“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積極發展小城市”的城市發展方針,指出:“市長的主要職責應該是規劃、建設和管理好城市”,強調了“要建設好城市,應當先有一個好的城市規劃,城市規劃工作要有一個新的發展”。會議還討論通過了《城市規劃法(草案)》。1980年12月,國務院批轉《全國城市規劃工作會議紀要》?!都o要》明確指出要“盡快建立我國的城市規劃法制”,“為了徹底改變多年來形成的‘只有人治,沒有法制’的局面,國家有必要制定專門的法律,來保證城市規劃穩定地、連續地、有效地實施”。同時強調要“加強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批和管理工作”,“城市各項建設應根據城市規劃統一安排”,“充分發揮城市規劃的綜合指導作用”。全國城市規劃工作會議的召開,在促進我國城市規劃事業的發展歷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與作用。
為適應編制城市規劃的需要,1980年12月,國家建委頒發了《城市規劃編制審批暫行辦法》和《城市規劃定額指標暫行規定》,這就為我國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提供了法規與技術的依據和保障。1983年11月,國務院批轉了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重點項目建設中城市規劃和前期工作意見的報告》,指出基本建設前期工作要增加城市方面的有關內容,城市規劃部門要參加有關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工作要同城市規劃工作密切結合。城市規劃與計劃的結合,是城市規劃工作的重要進步。1983年11月,國務院常務會討論了《城市規劃法(草案)》,決定以《城市規劃條例》的形式頒布。1984年1月5日國務院頒發了《城市規劃條例》,共七章五十五條,對城市規劃的制定,舊城區的改建、城市土地利用的規劃管理、城市各項建設的規劃管理、行政處罰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成為新中國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方面的第一部行政法規。
《城市規劃條例》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城市規劃,實施統一的規劃管理”。“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活動,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實施統一的規劃管理”。1987年10月,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建設部在山東威海召開了全國首次城市規劃管理工作會議,充分討論研究了城市規劃管理中的若干問題,促進了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的理論化、規范化、程序化進程。1988年建設部在吉林市召開了第一次全國城市規劃法規體系研討會,首次提出了建立我國包括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性規章等在內的城市規劃法規體系。這就為推動我國城市規劃法制建設,制定城市規劃立法計劃,以便盡快建立城市規劃法規體系奠定了基礎和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頒布,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六章四十六條,對城市規劃的制定、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城改建、城市規劃的實施、法律責任等作了明確的法律規定。規定:“國家實行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針”,“城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以及城市規劃的實施管理實行“一書兩證”制度等許多內容,成為一部符合我國國情和比較完備的法律,成為我國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方面的第一部法律,為我國城市科學合理地建設和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標志著我國城鄉規劃法制建設又邁進了一大步,成為新中國城鄉規劃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1990年,建設部頒發《關于抓緊劃定城市規劃區和實行統一的“兩證”的通知》;1991年8月,建設部、國家計委共同頒布《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1991年9月,建設部頒布《城市規劃編制辦法》;1992年,建設部頒布《關于統一實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通知》;1992年12月,建設部頒布《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1993年6月,國務院頒布《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4年,建設部頒布《關于加強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的通知》;1994年8月,建設部頒布《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1994年9月,建設部發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1995年6月,建設部頒布《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1996年國務院發出《關于加強城市規劃工作的通知》(即國發[1996]18號文件),強調規劃管理權必須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行使,不得下放;1997年10月,建設部頒布《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1999年4月,建設部發布《城市總體規劃審查工作規則》;2000年2月,建設部頒布《村鎮規劃編制辦法》(試行);2000年4月,建設部頒布《縣城城鎮體系規劃編制要點》(試行);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于加強和改進城鄉規劃工作的通知》,強調“加強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推進規劃法制化”。可以說,20世紀90年代是一個以《城市規劃法》為中心,我國城鄉規劃配套法規、規章相繼發布、不斷完善,初步形成城鄉規劃法規體系框架的重要時期,使我國城鄉規劃法制建設得到充實、提高和走向多層次、多方位,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和全面實現依法行政、保證城鄉規劃順利實施創造了良好條件。
與此同時,]990年7月,建設部發布《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1993年9月,建設部發布《村鎮規劃標準》,1998年建設部發布《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以及先后發布的《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范》、《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范》、 《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范》、《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等20多項城市規劃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涉及城鄉規劃的各有關方面,初步形成了我國城鄉規劃技術標準和規范體系,為規范我國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提供了科學依據和技術保障。
跨世紀以來,我國城鄉規劃的法制建設,在科學發展觀的思想指導下,又有了新的發展。2002年5月,國務院發出《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2004年10月,國務院發出《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強調要“加強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實施管理”;2002年8月,建設部頒布《近期建設規劃工作暫行辦法》和《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2003年,建設部頒布《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2003年12月,國家四部委印發《清理整頓現有各類開發區的具體標準和政策界限》;2004年2月,建設部等四部秀發出《關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設中脫離實際的寬馬路、大廣場建設的通知》;從2002年至2006年,建設部相繼頒布了《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城市黃線管理辦法》;2005年9月,建設部、監察部發出《關于開展城鄉規劃效能監察的通知》;2005年12月,建設部頒布了新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直到2007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頒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七章七十條,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城鄉規劃的實施、城鄉規劃的修改、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作了明確的法律規定,成為一部更加符合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城鄉統籌發展需要的完備法律。從《城市規劃法》發展到城鄉規劃法》,體現了我國城鄉規劃法制建設的重大進步,樹立了新中國城鄉規劃發展歷史上的一座新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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