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城鄉規劃實務》備考重點:土地管理相關知識點


《城鄉規劃實務》科目為主觀題,考查實際解決問題的能力和規則原理的運用能力,該科目有一定的難度,因此在備考過程中需要把握備考重點,今天要為大家分享的是土地管理相關知識點。
土地管理
1.土地分類:按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國家所有,包括城鎮建設用地,交通設施:國有鐵路、縣級及以上公路、電力、通訊設施用地、軍事用地、河道地方內及地方外護堤用地、縣級及以上水庫、渠道,國有林場、農場中的國有土地;集體所有,農場集體農用地、村莊等。按規劃用途,24種一級類、106種二級類及39種三級類。《土地管理法》中的三大類,建設用地(城鎮村、公路、礦、軍事、旅游)、農用地(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等)、未利用地。
2.土地規劃:國務院審批:直轄市,省會城市,人口大于100萬人的城市,其他(除了直轄市以外,其他由省政府審批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省政府審批:其他市縣;省級政府授權地級市政府審批:鄉鎮。
3.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建設用地占用農用地及未利用地,國務院及中央軍委的單獨選址的重點基礎設施項目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不下達地方,其他項目指標一次性下達地方,水利工程的水面用地不占用計劃指標;土地整治補充耕地指標;耕地保有量指標;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及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指標。
4.轉用: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改變了用地性質。
5.征收:將集體用地轉為國有用地,改變了用地權屬。
6.耕地及基本農田保護:耕地保護,嚴控耕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控耕地轉為園地、林地,耕地不造林、耕地不建房;耕地不挖湖,耕地不種果樹,基本農田不能變為自然保護地(嚴控占用;不能閑置,保護質量),占用耕地要剝離占用耕地的耕作層,國省道兩側是耕地的,綠化帶寬度不超過5米,縣鄉道兩側是耕地的,綠化帶寬度不超過3米。基本農田保護,新劃定的自然保護地不能占基本農田,六種能占用基本農田的項目,黨中央、國務院支持的;軍事;交通,國家規劃的機場、國家規劃的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認可鐵路、國家級的高速公路及國道、省級高速公路、連接貧困地區的省級公路;國家規劃的能源;國家規劃的水利;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認可的交通、能源、水利。
7.補充耕地:批次用地,地方政府負責補充;單獨選址,建設單位負責補充;村建設占用農用地,村負責補充;補充耕地來源,新開墾,土地整理。
8.用地類型:批次用地,市縣政府統一辦理用地手續,具體項目用地找地方市縣政府;單獨選址,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
9.建設用地供地:城鎮,劃撥(黨政機關、軍事、市政設施、公共設施、保障性用房用地);出讓(拍賣、招標、協議方式);鄉村,宅基地(內部無償長期使用);兩種設施(村內人員或組織使用);經營性用地(可以由內部或外部人員有償使用,用于工商業,條件(用地性質符合,2/3同意,依法登記,簽訂合同),可以進入二級市場)。
10.收儲制度:土地來源,征收的土地變為熟地再出讓,依法收回(到期、違法、閑置2年);收購(不到期給補償收回);優先購買(交易者明顯低于市場價的)。
11.農村農用地使用:農用地,耕林草(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家庭承包),四荒地(可以采用招標、拍賣、協議的方式由內部或外部人員從事農業生產);宅基地,集體成員內部無償長期使用,不占用農用地,鄉鎮政府批準即可;兩種設施,鄉審核,向縣局提出申請,縣政府批準;集體經營性用地,提規劃及準入要求,村編制方案,2/3同意,報審批,招標、拍賣、掛牌、協議,簽合同,合同備案,繳納稅費,辦登記。
12.基本原則:公有制,用途管制,任何情況下占用耕地就要補充耕地(占補平衡)。涉及永久基本農田,轉用及征收審批權都在國務院。
13、基本農田的保護要求:
1.不能破壞:建窯、建房、建墳、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
2.保護耕作層:不得已占用時要把耕作層移走。
3.不能閑置:閑置就收回。
4.怎么使用有要求:優先種糧,不能種草、樹、果。
5.設施農用地也不能占:不得已占了不能破壞耕作層(部分省市養豬能占30%)
6.劃好整備區:基本農田1%面積的后備軍。
一書四方案:《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農用地轉用方案》、《征地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
占用耕地的,耕作層要剝離以后重新利用圈內、圈外都應滿足: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用途管制、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并嚴格執行建設用地標準,優先使用存量建設用地,提高建設用地使用效率。
耕地耕作層土壤的保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圈內:
占補平衡(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按照補充耕地方案,補充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耕地,落實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
1.農用地轉用審批:土地性質由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①應滿足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要求,②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等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分批次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③農用地轉用方案應當重點對建設項目安排,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補充耕地情況作出說明。④農用地轉用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2.土地征收:土地權屬由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預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等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③將擬訂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④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訂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組織聽證。⑤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⑥提出征地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⑦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⑧依法組織實施。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①建設單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出讓:
圈外:
占補平衡(建設單位負責),按照補充耕地方案,補充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耕地,落實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
1.農用地轉用審批:土地性質由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①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②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建設用地申請。③市、縣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等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批準)。④依法應當由國務院批準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后上報。農用地轉用方案應當重點對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補充耕地情況作出說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應當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補劃可行性作出說明。⑤農用地轉用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2.土地征收:土地權屬由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預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等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③將擬訂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④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訂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組織聽證。⑤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⑥提出征地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⑦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⑧依法組織實施。
農村地區:
1.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內的土地: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報原國土空間規劃審批機關審批,村集體負責耕地的占補平衡,按照質量相等,數量相當的原則,補充相應的耕地。
2.建鄉鎮企業、公共設施及公益設施:只轉用,不征收。
3.村外企業建設(基站):需轉用、征收,需要,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4.臨時用地:不轉用、不征收,但要簽訂合同,要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有償用兩年后,到期復耕。
閑置耕地要收回:
規劃條件:用地情況(地塊位置、坐標,邊界,面積,用地性質);開發強度(人口容量,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讓與間距(退四線,退相鄰用地紅線,滿足相鄰建筑日照標準要求);交通組織(機動車出入口方位、允許機動車開口位置,與城市道路的銜接,地面、地下停車位設置要求);配套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城市設計(體量、形態、色彩、景觀、尺度);公共安全(防洪、防震、消防、人防);其他特殊要求(歷史文化保護、節約集約、保障性住房、地下空間等的要求);規劃條件的變更:①建設單位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規劃條件變更申請;②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變更的規劃條件是否符合控規要求,不符合控規要求的,不得受理,確需變更的,應先依法對控規進行修改,報原審批機關審批;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將變更的規劃條件對社會公告,組織聽證會、論證會等,聽取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征求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④形成專題報告,根據需要報城市、縣人民政府或規劃委員會審批;⑤依據新的規劃條件,從新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差額的應補交;⑥新的行政許可等信息及時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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