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師|新《土地管理法》知識百問--第二十九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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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后原有不符合規劃的建筑物、構筑物如何處理
土地利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基本要求,但是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必須處理好公民的財產權保護與規劃實施的關系,從依法行政的角度來看,規劃實施這一法律行為只能約束之后的土地利用行為。雖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為了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公眾的共同利益而制定,但不能因為規劃土地的用途改變而要求土地實際用途立即改變,因為公民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建筑也同樣應受法律保護。但是,為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必須對土地利用作出限制。
因此《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條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重建、擴建。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岀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6、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包括哪些
依法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同樣受到法律保護,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隨意收回,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收回。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為鄉(鎮)村公共設 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是為了鄉村廣大村民的共同利益而建設,是社會公共利益的體現,土地使用者應當服從,但是不能借公共利益需要而濫用收回權。在這一情形下收回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二是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此情形下屬于處罰性收回。我國對建設用地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屬于違法用地,法律賦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此種情形下的收回權。
三是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這種情形下,實際上土地已閑置或荒蕪,為了使土地資源能加以合理利用,這些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收回,可以重新安排使用。
87、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應當履行哪些程序
收回土地使用權屬于對土地權利人合法財產權的剝奪,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時不僅要符合法定的情形,還要履行嚴格的程序。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時要履行以下程序:
一是要制作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決定書,明確收回的原因和事由,需要補償的,還要明確補償標準和方式。
二是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因收回土地使用權涉及公民的財產權,不能由土地所有權人任意行使,必須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沒有原批準機關的,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是對于因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收回的,要依法給予補償,土地使用權人需要搬遷或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予以安排。四是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由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使用者通過市場方式有償取得的,《土地管理法》也規定了其相對完整的權能,因此,對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收回,要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雙方簽訂的合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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