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師|新《土地管理法》知識百問--第二十八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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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應履行何種程序
由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涉及土地使用權人合法財產權的保護問題,因此,要履行嚴格的程序。實踐中,具體程序包括:
① 擬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方案,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擬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時,應依法擬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案;
② 履行報批程序,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擬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方案,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③ 公告,通過發布公告,讓相關權益單位或個人知悉擬收回事項,及時提出異議,通過申請聽證等表達訴求、維護其權益;
④ 下達收回決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公告期滿以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正式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同時告知被收回主體享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83、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如何審批
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主要指鄉村行政辦公、文化、醫療衛生、教育、 生產服務和公用事業等。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過批準可以使用農村集體的土地,但要按規定的批準權限取得批準。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 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84、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權?主要特征有哪些
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民集體分配給其成員用于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一種土地權利。《物權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如下特征:
① 主體特定。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一般為農民集體成員。
② 用途特定。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于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和附屬設施。
③ 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帶有社會福利性質的權利,由農民集體成員無償取得、無償使用,基本功能是保障集體成員基本居住需要的權益。根據法律規定,對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④ 面積法定。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戶一宅”制,其面積 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⑤ 沒有期限限制。當前法律并未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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