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師|新《土地管理法》知識百問--第二十七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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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哪些情形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是指當出現某種法律事實時,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經批準后依法收回用地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① 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
② 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③ 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④ 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依照上述第①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80、《土地管理法》對鄉(鎮)村建設使用農民集體土地的做了哪些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涉及占用農用地的,還必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8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本集體所有土地辦企業如何辦理審批手續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規定的程序辦理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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