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師|新《土地管理法》知識百問--第十一彈


編輯推薦:2021城鄉規劃師報名條件資格查詢
注意:2021年城鄉規劃師考試時間定于10月23、24日,開通“ 免費預約短信提醒” 功能,使用該服務后即可及時免費收到各地區2021城鄉規劃師報名時間等相關節點信息等。
31、《土地管理法》對我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權限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家、省、地(市)、縣(市)、鄉(鎮)五級組成。《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規定了實行分級審批制,即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按各自的審批權限審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具體審批權限設置為:①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② 除上述由國務院批準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③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32、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如何修改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是指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期限內,由于某些不可抗力或不可預料因素的出現以及其他原因,致使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能適應社會和經濟發展的要求,需要對規劃確定的指標和土地利用布局進行調整的行為。確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情形包括:① 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戰略實施、重大政策調整、經濟社會發展條件發生重大變 化;② 經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③ 重大自然災害搶險避災、災后恢復重 建;④ 行政區劃調整;⑤ 重要民生項目建設;⑥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于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33、如何處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等相關規劃的關系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等相關規劃的任務不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基本任務是從國家全局和長遠利益出發,在保持耕地穩定的前提下,協調各業用地需求,統籌安排各類用地的規模和布局,合理安排土地開發和整理,以促進土地資源的充分、高效利用,保障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城鄉建設、區域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等各類與土地利用相關的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的關系是整體與局部、面與點的關系。《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第二十二條規定,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2021城鄉規劃師考試備考進行中,小編將為大家整理城鄉規劃師考試精華考點、各科目模擬試題、真題解析等備考資料,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免費下載。本次考試不理想的考生或者想要報名2021年城鄉規劃師考試的考生,可以使用這些資料提前復習!
最新資訊
- 2025注冊城鄉規劃師考點深度圖譜:歷年常考易錯點一文吃透2025-09-09
- 【福利來襲】環球網校2025年城鄉規劃師課程免費兌換!2025-04-28
- 2025年《城鄉規劃實務》備考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相關知識點2025-01-19
- 2025年《城鄉規劃實務》備考重點:監督檢測相關知識點2025-01-18
- 2025年《城鄉規劃實務》備考重點:土地管理相關知識點2025-01-17
- 2025年《城鄉規劃實務》備考重點:歷史文化保護相關知識點2025-01-16
- 2025年《城鄉規劃實務》備考重點:居住區規劃相關知識點2025-01-15
- 2025年《城鄉規劃實務》備考重點:村莊規劃相關知識點2025-01-13
- 2025年《城鄉規劃實務》備考重點:中心城區規劃相關知識點2025-01-12
- 2025年《城鄉規劃實務》備考重點:綜合交通及海洋保護相關知識點2025-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