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師|新《土地管理法》知識百問--第十二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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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什么是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是指國家對計劃年度內新增建設用地量、土地整治補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體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包括:①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包括新增建設用地總量和新增建設占用農用地及耕地指標;②土地整治補充耕地計劃指標;③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和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指標。
自然資源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未來三年全國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控制總規模,結合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的計劃指標建議,編制全國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草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報國務院批準,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確定后,下達各地執行。全國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下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實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批準使用的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家區域政策、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設項目,不得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沒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擅自批準用地的,按照違法批準用地追究法律責任。
35、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應遵循哪些原則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①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合理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和強度,切實保護耕地,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②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創新計劃管理方式,以土地供應引導需求,促進土地利用結構優化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③堅持綠色發展,實行耕地保護數量、 質量、生態并重,確保建設占用耕地與補充耕地相平衡,提高補充耕地質量;
④嚴格執行國家區域政策、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優先安排社會民生建設用地,保障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 基礎設施項目用地;
⑤堅持協調發展,統籌區域、城鄉建設用地,促進國土空間開發格局優化,統籌存量與新增建設用地, 促進存量用地盤活利用,嚴格控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模;
⑥尊重群眾意愿,維護群眾土地合法權益,保障群眾共享城鎮化發展成果。
36、《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利用計劃是如何規定的
土地利用計劃是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2019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除了強調土地利用計劃的編制、審批等要求外,還根據集體經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需要,提出了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其中第二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對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審批程序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相同,一經審批下達,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暫行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認為登記機構未改變土地申請權源材料,造成的錯誤登記非主觀故意,登記人員無需承擔相應責任的觀點是錯誤的。登記人員具有重大過失的,在賠償損失后,還可能受到處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針對上述案例,登記機構應根據《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做出不予登記的處理。同時,可建議A公 司到相關部門申請更正土地使用年限,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待完善土地手續后,再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請首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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