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城規《管理與法規》知識點:行政行為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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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的內容
(1)權益的賦予與剝奪。
1)賦予權益,是指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新的法律上的權益;包括法律上的權能和利益。權能,是能夠從事某種活動或行為的一種資格。權利,是能夠從事某種活動或要求他人不為(作為)某種行為,或基于權力而得到的利益。
2)剝奪權益,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剝奪行政相對人已有的某種權益,包括法律上的權能、權力和利益。一般而言,權益的剝奪只能針對行政相對人的行政違法行為而進行,是行政制裁。
賦予權益的行政行為又稱“授益行政行為”;剝奪行政權益的行政行為又稱“侵益行政行為”。
(2)義務的設定與免除。
1)設定義務,是指行政主體通過行政行為使行政相對人承擔某種作為或者不作為的義務。如接受審計督察,接受納稅決定、拘留決定等。
2)免除義務,指行政相對人原來承擔或本應承擔的義務的解除,不再要求其履行義務。如免除某些納稅人納稅義務。與設定義務向比較,免除義務是針對特殊情況而為的。
(3)變更法律地位。變更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體通過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原來存在的法律地位予以改變,表現為原來所承擔的義務或享有的權利范圍擴大或縮小。
(4)法律事實與法律地位的確認。
1)確認法律事實,是指行政主體通過行政行為依法對某種行政法律關系有重大影響的事實是否存在于以確認。如確認違法建設的事實。
2)確認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體通過行政行為依法對某種行政法律關系是否存在和存在的范圍予以確認。如對建設用地的使用權的確認。
總之,行政行為的內容表現為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以及行政相對人與他人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的形成、解除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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