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城規《管理與法規》知識點:行為的含義與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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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
1.行政行為的含義與特征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基于行政職權,為實現行政管理目標,行使公共權力,對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行政行為必須具備以下五個要件:
1)行為主體,即履行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法定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2)行為的客體,即行政管理的對象,就是行政行為所指向的相對方;
3)行為的內容,即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要求實現的管理任務;
4)行為的形式,即行政行為的實施,必須以法定的形式表現出來;
5)行為結果,即行政行為的實施,必定要引起一定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行政行為的特征是:
1)從屬法律性。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必須有法律的依據。
2)裁量性。行政行為的裁量性是由其權力因素的特點決定的。行政機關通過制定行政法規、規章,發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就未來事項作出預見性的規定。其批準、許可、禁止、免除,通常都涉及行政相對方未來的權利和義務。因此行政行為必須具有較強的自由裁量因素。
3)單方意志性。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的單方意志性的行為。可以自行作出執行法律的命令或決定,無須與行政相對人協商或爭得對方同意。
效力先定性。效力先定性是指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在沒有被有權機關宣布撤銷或變更之前,無論是合法的還是違法的,對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和其他國家機關都具有約束力,任何個人或團體都必須服從。
5)強制性。根據行政法的原則,行政主體在行使職能如遇障礙時,在沒有其他途徑可以克服的情況下,可以運用其行政權力和手段,或借助其他國家機關的強制手段消除障礙,確保行政行為的實現。
6)無償性。行政主體在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追求的是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如收稅)、維護和分配都應該是無償的。任何亂收費、亂攤派都是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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