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三章消費稅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摘要】距離2017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還剩兩個月時間,環球網校注冊會計師頻道特整理并發布“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三章消費稅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以下內容分享第三章消費稅法的相關知識點,消費稅也屬于考試中比較重要的一章,要引起足夠的重視。本章內容相對較多,學習難點較大,特別是不同計稅方法下消費稅的計算。更多資料及海量試題請關注環球注冊會計師考試頻道!
消費稅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1、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計稅的規定(環球網校提供消費稅計稅依據)
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按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2、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的規定
納稅人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應當按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3、酒類關聯企業間關聯交易消費稅問題處理
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是隨著應稅白酒的銷售而向購貨方收取的,屬于應稅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
因此,不論企業采取何種方式以何種名義收取價款,均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4、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
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
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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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銷售價格的,按照組價計稅。
5、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稅務處理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或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的,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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